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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董某出國經商後下落不明,其妻潘某貌美如花,多方託人尋找董某無果。4年後根據其妻潘某申請,法院根據“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規定,依法宣告董某死亡。

次年,潘某帶著5歲的兒子董小某改嫁隔壁王某,將登記在富商董某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房產出售給了張某(交付且辦理了過戶登記),將董某留下的一輛寶馬5系轎車送給了自己的弟弟,並將董小某改姓為王小某。

又過了一年,王某因車禍去世,潘某繼承了鉅額遺產,董某意外歸來。董某主張潘某還是他的妻子,要求張某退還房產,要求妻弟歸還寶馬5系轎車,要求兒子改回董姓!

情況看似複雜,董某“死而復生”,想必大家都很好奇,董某哪些要求可以實現,哪些無法實現?

1、董某與潘某的婚姻關係無法恢復

《民法典》第51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宣告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雖然潘某再婚後王某死亡,但潘某已經有再婚的事實,婚姻無法自行恢復,如果潘某同意,兩人可以重新登記結婚。此外,假如董某被宣告死亡後,潘某未與王某再婚,只要潘某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宣告不願意恢復,兩人的婚姻關係也不能恢復。

2、董某的房產、汽車均無法要回,但可以要求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典》第53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繼承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民通意見》第40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根據以上條款,購買房產的張某、受贈汽車的潘某弟弟,均是合法取得房產和汽車,可不予返還。因為房產和汽車均是潘某依繼承法繼承的,董某可依法要求潘某給予適當補償。

這裡需要解釋的是潘某的弟弟為何沒有返還的義務,因為他是接受其姐潘某的饋贈而得到寶馬5系轎車,而不是透過繼承法得到。如果董某索要汽車,法律上他沒有必然返還的義務,道德上他是否返還董某取決於他的價值觀取向。

3、王小某沒有必須改回董姓的法律規定,但可以依法申請改回董姓

《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而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的《民法典》第1015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潘某改嫁王某後,董小某改姓為王小某合法。目前王某死亡,董某意外歸來,王小某可以改姓也可以不改姓。且董某和潘某已無婚姻關係,王小某如需改姓,以及是改為董姓、潘姓還是其他法律允許的姓氏,則需要董某和潘某協商達成一致後才能申請更改。

總結,從本文可知,男人一定要好好活著,人一旦沒了,俏老婆跟隔壁老王跑了,房子被老張住了,車子被人開走了,孩子還改姓了,啥都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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