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燕窩事件,引發了全社會的熱議。
從消費者的視角看,無論是什麼原因,燕窩本身存在問題,作為銷售者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個邏輯本身沒有什麼問題。
但是法律上,不合格產品的法律責任最終應落腳在生產者身上。銷售者儘管也要承擔責任,但是他畢竟不是問題產品的生產者,在一定程度上講,作為銷售者的辛巴,也是這個事件中的受害者。
而且,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消費者向辛巴的公司維權,即便法院判決辛巴的公司承擔責任,那麼在辛巴的公司承擔責任後,仍然可以找產品的生產者主張最終的損害賠償責任。
畢竟,罪惡的源頭,是造假者而不是其他人、所以,無論是道義上還是法律上,在這起事件中,行為性質最為惡劣的,是假燕窩的生產者,而不是銷售者辛巴,這一點希望公眾對此有明確的認知。
為什麼說銷售者並不是罪惡源頭呢?因為,作為銷售方,他並不具備鑑別真偽的能力,他只是一個銷售者,如此而已。只有具有有科學儀器的單位,依法出具有關檢驗報告,才能認定燕窩是否存在造假行為。
作為一個普通市場主體,輕信生產者提供的產品合格證件,本身無可厚非。但是一旦這種輕信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並接納有關人員的批評。
但是我們必須要知道,辛巴自己也是受害者,他自己也是被燕窩的生產者欺騙了。這一點希望社會公眾能有充分的認知。
但是從辛巴的視角看,即便辛巴也是受害人,畢竟因產品給社會公眾造成了不好的影響,社會公眾對辛巴本人的正當批評,辛巴自然應該接受。
但是如果有人藉此機會要肆意炒作,甚至僱傭水軍對辛巴進行輿論圍剿,這本身則是違背法律的正義精神的,也是辛巴團隊不允許出現的。
對於社會公眾而言,我們可以批評辛巴,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辛巴自己也要引以為戒。
但是我們還是要強調,這個事件中最壞的人,是那些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者。他們的唯利是圖,是社會罪惡的總源頭。
全社會對這種造假行為應該給予一致的譴責,並給予這種造假行為以迎頭痛擊,這也是法律正義的必然要求。
回到辛巴本人,我想,經此一役,辛巴團隊應該要吸取教訓,在今後的銷售活動過程中,要增加自己的辨別能力,僱傭更多從事食品安全的技術人員,加強對其所推薦產品的檢測,確保所售產品的安全。
當然,辛巴這樣做,勢必會造成經營成本的增加,但是相對於消費者的安全而言,這樣的成本是應該增加的,相信辛巴自己有這個覺悟。
同時,我們也希望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對假冒偽劣產品的打擊,我們也希望全社會能夠共同努力,與假冒偽劣行為作堅決鬥爭,進一步淨化中國的市場環境,一起守護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