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部分民間借貸的放貸人為轉嫁風險、持續獲取超額收益並規避合法性審查,滋生出多種“套路化”放貸行為,以“借貸”之名引發的犯罪也隨之增多。截至目前,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套路貸”案件42件199人,審結38件191人,涉案金額達上千萬元。
經研判,此類案件存在以下特徵:
犯罪組織公司化。所受理的涉“套路貸”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均成立了公司,對外發放廣告、進行招聘,且組織嚴密,內部分為稽核、財務、催收等專門團隊,並由專人負責。
額小債高。在“套路貸”犯罪中,被害人實際借款金額一般在2000元到2萬元之間,且到手數額只有70%左右。但經放貸人以“逾期費”“續期費”“家訪費”等名目累加費用後,被害人需還款金額大多超借款金額兩倍,極易造成以貸還貸的惡性迴圈。
侵害目標特定化。犯罪分子確定被害人的方式:職業中介介紹;其他網貸平臺轉介紹;通過其他被害人介紹。
作案手段模式化。第一步,以借款軟體為渠道,簽訂多份借據或高於實際放款金額和法定利率的借款合同;第二步,利用轉賬等手段,製造虛假給付痕跡;第三步,出現逾期後告知被害人可支付“續期費”以延長借款時間並壘高借款“利息”;第四步,在被害人無力歸還後採用暴力、軟暴力形式向被害人本人或家屬催收。
涉案被告人年紀輕、初犯率高,學歷高但法律觀念淡薄。18歲至30歲人員約佔86.05%;與暴力犯罪等其他犯罪型別相比,“套路貸”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較高,大專及以上學歷佔比達56.14%。多數為剛踏入社會的年輕學生,社會經歷較為簡單,基本無前科、劣跡。
“套路貸”犯罪需要標本兼治,重在源頭。對此,溫嶺法院建議:
明確甄別、審查和移送規則。綜合借貸事實中是否存在矛盾或不符合常理的地方,並作為判斷是否存在“套路貸”的審查標準;若審理中出現偽造、變造借款合同、虛構銀行流水等行為,應隨即固定證據,並移送刑庭進行證據初審;經審查認為確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處理。
強化協同治理,加強管控和監督。由政府部門設立專門的民間借貸監管機構,監測民間借貸資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貸期限、抵押或擔保形式、借款人信用情況等。依託資訊系統,對未依規向監管部門報審、利率不符合規定以及脫離系統監管等行為,列入信用提示名單;對惡意或者變相抽逃註冊資金,從事高利放貸或暴力催收貸款等行為,直接列入警示資訊。
開展防範風險宣傳。由金融辦牽頭,人民銀行、公檢法機關共同參與,開展風險警示宣傳,釋出涉“套路貸”典型案例,以案說法,提高公眾防範風險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