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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城務工的張某,租住在某個小區的某室,在某一天在家休息之際,看到鄰居的房門開啟著,就嘗試性地問:有人嗎?問了多次,沒有人迴應,便進到屋,翻箱找東西,這個時候正好被該室主人黃某下班回來逮個正著,黃某便講,發生一次關係,否則便報警,但是張某回到自己的房間裡,越想越生氣,便報了警.

就這樣一個案情,我們分析下張某與黃某的行為,在刑法是如何定性的?

首先,看看張某,張某趁著鄰居家無人,進屋翻東西,想把黃某的財物秘密竊走,讓其自己佔有,我國刑法規定的盜竊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應當是構成盜竊罪,但在沒有得手時,黃某便趕回家中,被其發現,應當是屬於盜竊罪的未遂,從輕處罰.

其次,看看黃某的行為,張某被其逮個現行,便以發生性行為為解決辦法,否則就要報警,顯然是種脅迫行為,張某答應跟他發生性關係是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是違揹他性意志的,因為她不這樣做,擔心黃某報警.

我國刑法規定的強姦罪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因此黃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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