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趙大哥在火車站附近的超市買了一包QQ面,拿回去一看生產日期是2018年7月5日,而保質期為8個月,也就是說到現在已經過期。趙大哥說,買到了過期的食物非常生氣,想要找商家討要說法。但是看到小票上寫著“十倍賠償”,“不足一千的,按一千元賠償”這些字樣,讓趙大哥有些另外的打算。
於是趙大哥再次來到這家商店,又買了10包面,先後列印了8張小票。隨後,趙大哥才向商家提出賠償事宜,店老闆看過後,確認食品的確過期了,然後打電話通知廠家過來處理,讓趙大哥先坐在店裡等著。
一共不到40塊的東西,卻打了8張小票,這看上去確實是有預謀的。李經理解釋,之前在2月份的時候已經將這些將要過期的食物下架了,可是不知道是誰操作失誤,又將其放了回去。對於趙大哥三千多元的賠償,廠家業務員也表示拒絕,“三千多塊錢確實賠償不了,不在我的承受範圍之內。正在申請按照商品的十倍價格賠償。”
聽到對方不願賠償,趙大哥開始大聲指責“人在做,天在看,為人處世要積德。”雙方僵持不下,民警參與調解,最後趙大哥得到了廠家700元的賠償金額。
從整個事情來看,趙大哥的做法存在著很強的預謀性,既然發現了食品過期,為什麼不第一時間找商家解決,而是又買了10包面後,才去找人理論呢?這不是想趁機獲取錢財嗎?另外商家將過期面對外銷售的行為也是不能輕易原諒的,只憑一句“不知道怎麼出現在貨架上”就能為自己開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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