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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在監獄裡服刑,就是在去‘碰瓷’的路上。”用這句話形容李來(化名)近十來年的生活不為過。2009年至2019年,李來以“碰瓷”的方式敲詐勒索他人80餘次,敲詐財物超30餘萬元,曾三次入獄。

今年7月,刑滿釋放不久的李來“技癢難耐”,向過往路人“碰瓷”並勒索1萬餘元再次被警方抓獲。12月23日,經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李來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老中醫騎車“剮蹭”他人被索1萬餘元

7月19日上午9時許,退休老中醫趙華(化名)騎著腳踏車緩行至北京市東城區東四南大街燈市口附近。

一切看似風平浪靜。但當趙華要從一名黑衣男子身邊路過時,男子突然向外伸出一隻手,其手機應聲落地。

“沒事吧,轉彎倒是看著點後面的車啊。”趙華隱約感覺到自己的車把手碰到了男子的左胳膊。見男子拾起手機後沒什麼異常,趙華嘀咕了一句轉身離開。沒成想,男子並未離去,而是騎車尾隨趙華至演樂衚衕,後將其攔停。

“剛才被你撞了一下,我胳膊疼,腦子發木,要麼陪我去醫院檢查,要麼賠錢!”男子一改之前的“淡定”,言語特別強硬。

“治療怎麼也得花費幾萬元,你這點錢哪夠用?”見趙華只想賠償200元錢,男子變得十分激動,一邊催促趙華想辦法賠錢,一邊用手對著趙華的胸口連續擊打。此時的趙華內心十分恐懼,只想儘快脫身,便按照男子的要求來到附近銀行取錢。

當趙華從提款機裡取出5000元后,詢問該男子是否夠用,男子仍不滿足,趁著趙華的銀行卡沒退出來,竟親自操作提款機再次取出5000元。拿到1萬元的男子“意猶未盡”,臨走前還對趙華進行搜身,將趙華上衣兜內的200元現金一併拿走。

回到家中的趙華漸漸緩過神來,這時他發現自己的左臂因男子拉拽出現大面積淤血,再回想剛才的遭遇,趙華恍然大悟——這是遭遇了“碰瓷”,遂到轄區派出所報了案。

由於作案男子戴著帽子、口罩,趙華並不能清晰地向警方描述出對方的樣貌特徵。警方逐一調取現場多處監控錄影,透過技術手段對作案人進行面目識別,最終將作案人李來鎖定,並於8月10日將其抓獲。

試圖拿精神疾病當“擋箭牌”逃避法律制裁

出生於上世紀70年代的李來一直與父母生活在一起,沒有收入,無所事事。

李來到案後,警方從全國違法犯罪人員資訊庫查詢的結果令人大跌眼鏡——李來曾三次因“碰瓷”入獄:2009年4月、2014年6月、2019年12月因犯敲詐勒索罪分別被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西城區法院、東城區法院判處十一個月、五年六個月、八個月有期徒刑,而最近一次刑滿釋放是今年的1月10日。近十來年,李來以騎腳踏車“碰瓷”敲詐勒索80餘人次,累計敲詐財物超30萬元。

為何頻頻“碰瓷”?面對訊問,李來一直以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為由,辯解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對此,警方委託第三方對李來刑事責任能力進行專業鑑定,結果顯示李來無意識障礙,對問話能切題回答,交代案發過程時具有明顯的自我保護和掩飾,對作案行為的性質和後果認識清楚,依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見自己的伎倆被識破,李來如實交代,錢是趙華在自己的恐嚇下才給的,“老年人好說話,容易得手”,並承認自己“好高騖遠,想跟著父母一直過安逸的生活”,“家裡並不缺錢,我就是閒得無聊,想弄點零花錢。騙來的錢,都被我吃喝了……”10月29日,東城區檢察院依法以敲詐勒索罪對犯罪嫌疑人李來批准逮捕。

“經過三次判刑的‘歷練’,李來對刑事訴訟流程特別清楚,知道如何避重就輕並用語言美化自己,一開始認罪態度並不好。”為了讓李來真心認罪悔罪,從“碰瓷”犯罪的危害性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依法適用,再到年邁父母盼其改邪歸正,多次打電話向檢察官求情、問詢案件進展,東城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譚珍珠對李來做了大量釋法說理工作,終於將他的心理防線攻克。

“我知道我在檢察官內心的可信度不高,但請看在我父母年邁以及我認罪態度比較好的份兒上,再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11月27日,面對檢察官的訊問,李來流下了悔恨的淚水,表示認罪悔罪,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罪認罰從寬要切實做到區別對待

根據“兩高一部”今年9月出臺的《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下稱《意見》),“碰瓷”常見情形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詐騙類,即製造假象,採取欺騙、矇蔽手段誘使被害人上當,從而獲取財物的情形,其突出特點是“騙”,主要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另一類是敲詐勒索類,即不僅製造假象,而且對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以實施輕微暴力、軟暴力或者以揭露其違法違規行為、隱私、揚言侵害相要挾,從而獲取財物,其突出特點是“敲詐”,主要涉及敲詐勒索罪。李來敲詐勒索案正屬於這一類。

“透過影片監控,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到,李來對趙華實施了撕扯、推搡等輕微暴力行為,並以跟蹤、糾纏等‘軟暴力’方式,對趙華進行了敲詐勒索,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應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譚珍珠分析說。

譚珍珠解釋道,按照《意見》,“碰瓷”案要綜合考慮主觀惡性大小、行為的手段、方式、危害後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實做到區別對待。對於“碰瓷”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積極參加的犯罪分子以及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應當作為打擊重點依法予以嚴懲。

“具體到李來敲詐勒索案,雖然李來認罪認罰,其家屬進行了積極賠償,同時也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但鑑於李來曾因相同犯罪行為多次被刑事處罰,不屬於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比較大,故在案件審查逮捕階段檢察機關沒有作出不捕的決定。與此同時,綜合李來敲詐勒索的數額以及累犯等從重情形,檢察機關對其加大釋法說理的力度和頻次,在真正認罪悔罪的情況下,提出確定刑十個月的量刑建議。”譚珍珠說。

12月23日,李來敲詐勒索案在東城區法院開庭審理,檢察院對李來的所有指控及量刑建議均得到法院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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