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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保單資訊

投保人/被保人:劉鑫(化名)

保險險種:意外傷害保險

基本保額:意外身故/傷殘保額10萬元

保險期間:30年(2016年8月2日起)

事發經過

2016年12月31日下午,一名男性從某公司五樓墜落,當場死亡。經警方調查,該死者名叫劉鑫,死亡原因為墜樓,暫時還不能判斷死亡原因為意外或是自殺。

因劉鑫生前購有保險,於是劉鑫家屬找到保險公司協商理賠事宜,保險公司在調查之後,給出的意見為劉鑫自殺身亡,不符合賠償標準,拒絕了劉鑫家屬的理賠申請。於是劉鑫家屬告到法院,請求判決。

法院審理被告保險公司辯稱

被保險人於2016年12月31日在辦公司墜樓身亡,受益人要求支付意外身故保險金20萬元。我公司收到理賠申請之後委託專業的保險調查機構展開理賠調查,最終確定被保險人劉鑫為自殺身故,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本次事故不符合賠償標準,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

條款1:若被保險人在合同有效期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全殘,保險人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意外身故或全殘保險金"予受益人,保險合同終止。

條款2:被保險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任何保險責任。

原告意見

被告保險公司委託調查機構調查劉鑫的死因,調查結論為劉鑫為自殺身故。針對該主張,被告保險公司提供調查機構出具的《劉鑫調查報告》並非權威機構出具,對其專業性真實性不予認可。

判決要旨法院調查本院要求被告提供被告保險公司委託的調查機構聯絡或走訪上述個人或單位的相關材料(錄音、錄影或筆錄等),被告保險公司稱無材料可提供。調查機構在調查報告中說明:公安局馬警官表示劉鑫的墜樓事件的結論為跳樓自殺身亡。根據我院對馬警官的詢問,馬警官稱調查機構的確到刑警大隊走訪過,但其從未對走訪人員說過劉鑫系跳樓自殺身亡。另外調查機構聯絡或走訪的個人或單位均未明確表明劉鑫系自殺身亡。證人許某陳述:“劉鑫死亡當天下午,我去找劉鑫諮詢抵押貸款的事情,看到劉鑫站在五樓窗戶上像是在擦玻璃,說完事情之後我就走了,走的時候還提醒他小心別掉下去。”裁判要點被告保險公司主張被保險人劉鑫系自殺身亡,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免除保險人保險責任的情形,故被告不應對原告進行賠償。被告對其主張負有舉證責任,所以被告提供了調查機構的調查結果作為證據來支撐自己的主張。但是,被告提供的調查報告是被告單方面委託做出,報告載明調查結論系透過聯絡或走訪相關個人或單位作出,但未提供聯絡或走訪相關個人或單位的錄音、錄影或筆錄等材料。而且調查報告載明的與本院調查的相矛盾,因此被告提供的調查報告不予採納。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書認定劉鑫墜樓死亡一事排除他殺可能性,被告不能證明劉鑫系自殺身亡,證人許某的證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證明劉鑫系意外死亡,故被告主張劉鑫系自殺身亡,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免除保險人保險責任的情形,因此拒絕對原告進行賠償,本院不予支援。

最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支付原告保險金20萬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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