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成年子女對其父母負有贍養義務,在困難的情況下,父母需要經濟援助,如果發生違法行為,父母可以收回撫養費;兒媳有責任供養公婆嗎?女婿有義務贍養岳母嗎?
在婚姻期間,她的妻子在公婆因為婚姻有責任支援,同情,她的丈夫去世後,失去了婚姻,他的妻子的支援,沒有支援她公婆的義務;兒子去世後在法律不能強制女兒支付贍養費。
贍養的一般義務是:
子女、繼子女、孫子女和父母去世的其他孫子女、受扶養人等。由此可見,在媳婦與女婿的婚姻關係解除後,原有的義務也隨之解除。
子女的贍養義務與女婿再婚的關係在兒子去世後,兒媳婦是否再婚,是媳婦獨立結婚的權利,其他人也無權干涉;至於贍養費,由於兒子的死亡導致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媳婦也失去了對岳母的贍養義務,所以兒媳婦是否再婚不影響贍養費的承諾,兩者之間沒有關係。
基本案情:
原告楊A,研究生共有5個孩子,孩子們都已經結婚了一個;因為家庭矛盾,大兒子和女兒在何某外出2008年工作至今未歸,對老夫妻沒有盡到他們的贍養義務;2013年,原告齊某落在家裡,第二個兒子度過了他們的醫療費27,835.4元,楊某乙的長子並沒有照顧,也不支付醫療費用。現在兩名原告身體虛弱,無法工作,沒有其他收入來源,是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承擔長女年度贍養費。
法院認為,子女有義務贍養父母和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能工作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目前,兩原告均年邁體弱,無法工作,要求被告人楊某乙支付贍養費的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援;被告人何某和兩原告與父母、子女無法律關係,且不具有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且作為兒媳,對兩原告沒有法定贍養費義務,且兩原告請求被告何某支付贍養費請求情,法院不予支援。
律師分析:
從法律上分析,法院的判決並沒有過錯,因為現行的法律並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的贍養義務;因為兒媳、女婿通常也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繼承權,只有《繼承法》中對喪偶兒媳在遺產繼承問題上有所涉及;老年人利益保障法雖然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只是協助的義務而不是贍養義務,比如公婆與兒子、兒媳同住,兒媳幫助丈夫照顧公婆,那就是在履行協助義務。
儘管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兒媳婦和女婿的贍養義務,但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鼓勵兒媳婦和女婿好好照顧他們無關的岳父母和其他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