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是單位或個人未經有權機構審批,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公眾(較為廣泛的群體)吸收存款。在這裡,“特定的”和“不特定的”物件是區分合法與非法的一個重要界限。
非法集資活動主要以承諾高額回報、編造虛假專案(如投資房地產、境外理財、墓穴、企業週轉資金等),以虛假宣傳造勢、利用親情誘騙為常用手段。
典型形式如民間所謂的“標會”採用跑腿形式,以高利息為誘餌勸說、誘惑熟人集資,以達到非法佔有為目的。非法集資具有以下特徵: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部門批准的集資以及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的集資;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以貨幣形式為主,還包括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非法集資的惡性程度如果達到定罪量刑的標準,則主要涉嫌《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等。
而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合同法》規定,建立在真實意思基礎上的民間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2015年9月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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