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6個月大)因感冒發燒到被告處就醫,靜脈輸液時醫護人員拿錯了藥給原告注射。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在庭審中均認可被告在治療原告過程中出現失誤,將另一患兒的藥物注射到原告身體,打完點滴後第二天,原告身體就出現了紅色皮疹,可以認定被告的診療行為存在明顯過錯,其過錯導致了原告的身體損害。故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黃某的各項損失共計23287.54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靜脈輸液,醫護人員,失誤,輸錯藥
一.患方陳述
2015年10月5日,原告(6個月大)因感冒發燒到被告處就醫,經被告醫生陳醫生診斷後,實施了靜脈注射藥劑3瓶點滴後有所好轉,第二天繼續就診。2015年10月6日,被告繼續為原告注射點滴,待輸完了三瓶藥劑後,醫護人員又給原告輸第四瓶藥劑,原告家屬發現比頭一天多了一瓶,於是,原告親屬向醫生詢問原委,被告這時才發現醫護人員拿錯了藥給原告注射,將旁邊祝某某的藥注射到了原告身體。這時護士將藥取下,但已輸完了半瓶多。
2小時後,原告突然又開始發燒,當天晚上耳朵後邊出現紅點,到10月7日、8日,紅點加重,原告家屬找到被告,被告承認自己的過錯,用了禁止使用的藥物,而且用藥過量,並且還輸錯了藥,醫生稱沒事,紅點會退掉的。到了10月9日,原告全身紅腫,從頭到腳都長滿了紅色斑點,疼痛難忍。10月10日,原告家人再次到被告處要求檢查治療,被告讓原告家屬把原告送往x市人民醫院急診治療,住院4天。入院診斷:1、小兒腸炎;2、藥物過量?3、肝功能異常。出院醫囑:囑上級醫院進一步診治。
2015年10月14日,原告親屬又將原告送往x省兒童醫院做進一步治療,住院21天。出院診斷:1、肝功能不全;2、支氣管炎。出院醫囑:1、加強護理,避免感染;2、1-2周後複查肝功能,如增高明顯,繼續護肝降酶等治療;3、可至北京、上海等醫院進一步明確病情;4、有不適情況門診隨診。2015年11月24日,原告親屬將原告送到x大學附屬x醫院住院治療,住院3天。出院診斷為肝功能異常。
二.患方觀點
後雙方多次調解未果,原告家屬因與被告在賠償原告損失的數額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現原告較入院前明顯好轉,故出院在家繼續觀察。被告作為一個救死扶傷的醫療單位,工作嚴重失職,給6個月大的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影響,給原告家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因此被告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
請求判決:1、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96751.64元(賠償清單:醫療費21431.64元,誤工費118天×120元/天=14160元,護理費28天×120元/天=3360元,營養費28天×50元/天=1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天×50元/天=1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等計5000元),並保留以後因此過錯造成的費用;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三.醫方觀點
原告編造謊言、歪曲事實。我方沒有任何醫療過錯,用藥合情合理,是按照正常用藥,原告提供的診斷記錄均未顯示用藥過度導致原告損害。原告起訴狀中所稱與事實不符,是在歪曲事實。2、原告在起訴狀中說被告醫師用錯了藥物,而且用藥過量,沒有依據。
原告的疾病與被告的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原告沒有充足證明其損害與被告用藥有關係,根據侵權責任法,醫療機構必須存在過錯且過錯與損害有因果關係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原告無證據證明損害結果是診療行為導致的,因此被告無需承擔責任。原告要求的賠償不合理,原告應當證明被告的醫療行為造成原告多大的損害結果,損害程度是多少。
原告提出賠償的要求是錯誤的,原告未證明發生疾病損害的原因是什麼,我方過錯程度是多少。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實屬無理取鬧,濫用訴權,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四.庭審意見
本案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原、被告對被告的診療事實無異議,原、被告在庭審中均認可被告在治療原告過程中出現失誤,將另一患兒的藥物注射到原告身體,打完點滴後第二天,原告身體就出現了紅色皮疹,在此期間,原告並未在其他醫院就診過。x市人民醫院的出院記錄中入院診斷第二項載明:藥物過量?故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被告的診療行為存在明顯過錯,其過錯導致了原告的身體損害。故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受害方系僅6個月大的嬰兒,從原告發生損害之日起,原告多次往返於各大醫院檢查治療,原告親屬也較長時間進行陪護照顧,被告的醫療過錯給原告及其親屬的身心均造成了較大傷害,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本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0元。對於原告因此次醫療損害造成的損失,本院核定23287.54元。
五.法院判決
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黃某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3287.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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