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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流傳著銀行“離櫃概不負責”的霸王條款,引起了很多人的憤憤不平,基於此,有的時候在銀行取錢時櫃員不小心多付錢,客戶就會以此為依據拒不歸還,現實中,發生這種情況可以拒不歸還麼?比如取款4000,實際櫃員卻給了40000,那多出來的36000可以自己佔有麼?

如果“離櫃概不負責”是霸王條款,那麼說明這條款是錯誤而不受法律支援的,你用錯誤的解釋條款去為自己錯誤的行為開脫,那麼結果一定也是錯誤的。所以用這個說法來支援不歸還多給的錢肯定是不被認可的。

另外,銀行多給而拒不歸還屬於不當得利,而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錢款,不能據為己有,銀行櫃員多給是業務差錯,屬於無心之過,而明知多給而拒不歸還,是屬於法律範疇,兩者當然不可同日而語。

很多人支援不歸還多是基於對銀行的不滿的態度,而這種情緒有的時候會左右一個人最基本都是判斷,但是情緒畢竟不能代替制度法規,所以,如果真有多給錢的情況,還是要歸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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