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湖北高院
湖北法院對毒品犯罪絕不手軟,近日先後宣判2起多次販毒謀利案……
販賣毒品17次,獲刑9年
近日,恩施州來鳳縣法院審理了一起涉毒案件,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間,張某先後17次向吸毒人員梁某某、向某某、鄧某販賣毒品海洛因共計24.54克。
2019年3月29日中午,張某在觀城坡某醫院門口正在進行毒品交易時,被民警查獲,民警當場從張某駕駛的越野車上查獲了5.59克可疑白色粉末。經檢測,該粉末含有“乙醯可待因”、“6-乙醯嗎啡”和“海洛因”成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先後17次向他人販賣毒品海洛因共計24. 54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鬧市販毒12次,獲刑5年
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裡,舒某先後在鬧市販毒12次。近日,黃岡市武穴法院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舒某有期徒刑5年。
2020年4月8日,盛某透過微信聯絡舒某,要求購買毒品,並透過支付寶轉賬給舒某600元。為防止被抓,舒某挑選在武穴城區人流集中處進行交易,交給盛某15顆“麻果”。之後,盛某、龔某以相同方式從舒某處先後購買“麻果”11次295顆,交貨地點均在超市、餐館、醫院或賓館門口等繁華熱鬧地段,舒某從中獲利14480元。6月28日,舒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舒某多次販賣毒品,證據確鑿,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舒某歸案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遂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舒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同時追繳全部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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