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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掉餡餅的事大家一定都聽說過,但是在生活當中真正能遇上的卻是少數。最近,山東的一位黨先生就遇上了這樣一件美事。原來,黨先生在銀行辦理業務時,由於業務員的一時疏忽,將40000元當作4000元給了他。

根據銀行規定,業務員自己先墊上了這筆錢,並由他繼續向黨先生追回這筆錢。黨先生起初歸還了10000元,但在歸還後面的26000元時卻百般推脫。無奈之下,業務員將黨先生告上了法庭,最終法院判定黨先生屬於不當得利,應向業務員返還剩下的錢並支付利息。

本案中,黨先生看似是拿到了一塊大"餡餅",實際上卻是"河神的金斧頭",最終還是要還給"河神"的。那麼可能會有人提出疑問:這明明是業務員的失誤,怎麼就必須還回去呢?實際上,根據我國《民法總則》以及《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內容,黨先生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一種法律關係,這種制度主要是為了調節雙方之間的財產流轉關係,恢復不正常的利益變動。

通俗地說,不當得利就是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損人利己中,"利己"的那部分;而我國法律中的不當得利制度,就會要求受益者將非法所得歸還給受害者。而本案中,黨先生多獲得的36000餘元本息,本應該歸還給銀行的分理處,但由於業務員已經先行墊付,並且分理處出具了相關證明,所以法院才會判定黨先生將這筆錢歸還給業務員。

當然,很可能還是會有人覺得並不公平,會覺得說,銀行的櫃檯上不是都會說離櫃概不負責嗎,怎麼這時候又要追回了,法院就是在偏袒銀行。既然如此,我們就來看看,如果是銀行少給了黨先生錢,法院又將會如何判決。

首先,先來看"離櫃概不負責"這一條。我們可以將這句話看作一個很簡單的,銀行和客戶之間的責任約定,也就是法律意義上的協議條款,屬於《合同法》的約束範疇。那麼,根據規定,"因為重大過失造成了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銀行作為市場主體之一,與客戶之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由於銀行工作失誤所導致的問題,免責條款是無效的。

接著我們再來看,雙方都有權力追回失款的情況下,銀行少給了客戶錢,客戶能拿回屬於自己的錢嗎?答案當然是可以的。但是這樣就又分了兩種情況,一種是銀行故意少給錢,另一種是屬於工作失誤。先來看第二種,其實跟本案中的判決是相同的,只不過變成了是銀行方面"不當得利",客戶可以透過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來追回欠款即可。

而第一種則不僅僅是違反民事法律那麼簡單了,如果數額較大,就是違反刑法的行為,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犯罪。我國的《刑法》以"五年"作為界限,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非法侵佔財物的,數額在3萬元以上20萬以下的,量刑在五年以下;而20萬以上的話就要5年以上了。這時候就不僅僅是客戶和銀行之間的問題了,警察應該出面幫助客戶追回欠款,並且依法處理相關涉事人員,追究其刑事責任。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本案中並不是法院偏袒銀行,而是依法辦事,換做是銀行少給黨先生錢,也是一樣要補齊的。這也正是"河神的故事"帶給我們的現實意義,是屬於我們的東西,我們得不到,也會有別人來幫我們伸張正義;但如果我們想要弄虛作假,企圖獲得不屬於自己的東西,那隻能被萬眾唾罵,到最後連自己的東西也拿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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