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現場監控影片顯示,一妙齡黑衣女子在商鋪前的人行道上遭一年輕男子拖拽,女子反抗後被摔倒在地,隨後男子持刀多次刺向女子的頸部和麵部。
公安局110接到群眾報警稱:在沙坪街道小范苑一商鋪門前有一名女子被人用刀捅傷,嫌疑人已逃離現場。接報後,公安局立即調派警力及通知120急救中心前往處置。民警到達現場後,發現一名女子倒臥在地,經120醫生到場搶救後,證實已死亡。案件發生後,公安局立即啟動重大刑事案件預案,對案件展開全面偵查,並組織警力在全市範圍內查緝犯罪嫌疑人。
通報稱,經調查,死者馮某某,22歲,珠海市人。犯罪嫌疑人為一名青年男子,中等身材,偏瘦,作案時戴眼鏡,上身著深色短袖襯衣,下身著深色長褲,穿深色白底鞋子。
【法律解讀】
1、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物件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2、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