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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山東一家餡餅店關店,店主劉繼陽在門口擺的提示會員退卡的招牌,讓這家即將關門的店火了。

這兩年,許多人經常會看到“退錢無門”的新聞,比如健身房、理髮店等等,經營者因經營不善,卷錢跑路,關門歇業、易主、變更經營地址等,一度“你的錢退了嗎”成了不少人之間的“問候語”,甚至一些消費者被迫將經營者告上法庭。

這是常識,也受法律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若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服務時,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

當然具體到實際中還要具體分析。但也正是許多人經歷過“退錢之苦”,像劉繼陽這樣主動退錢的“應該行為”才會“出圈”,得到網友的好評。前段時間,還看到一則類似暖新聞,某家店鋪倒閉,該店店主與會員以及其他店鋪協商,將願意保留會員資格轉到其他商店,不願意保留的為其辦理退款。這樣的“善後”顯然是社會更願意看到的。

每每這樣出現這樣的新聞,都會引發網友的一片羨慕:又是別人家的老闆。網友們羨慕的背後,其實是消費者對自己正當權益得到維護的渴望與尊重。每一個人都希望遇到像劉繼陽這樣“先做人後做事”的經營者,但並不是每個人都有這樣的運氣。

從目前來看,僅指望商家的“自覺”顯然無法滿足人們的期待,這就需要相關部門“該出手時就出手”,不要讓消費者“孤軍奮戰”。如此透過“強制力”才能將“應該之事”,真正變成“應該之舉”。

我們經常說“人無信不立”。從某種程度而言,人們辦理會員、敢放押金是基於對經營者的信任,作為經營者,也當用實際行動來回應消費者的信任,只有這樣,才能“立得住”,走得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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