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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駕駛摩托車與吳先生駕駛的電動腳踏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王先生人身、財產損失。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王先生將吳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支付醫療費、頭盔損失費、營養費共計5643元。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吳先生賠償王先生醫療費、頭盔損失費共計3192.84元。

原告王先生訴稱,2019年11月5日,在北京市海淀區西北旺鎮永玉路玉河橋西,其駕駛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吳先生騎電動腳踏車向東掉頭行駛,二人車輛相撞並倒地,造成王先生受傷,其車輛接觸部位、電腦、頭盔損壞。事故經海淀交通支隊溫泉大隊認定,吳先生負主要責任,王先生負次要責任。事後,王先生到醫院就醫,診斷為右足外傷,支付醫療費(含柺杖費)861.2元。王先生表示,頭盔系2019年7月花費3700元購買,在事故中損壞,喪失保障安全的功能,已無法繼續使用。

被告吳先生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此次事故經交通部門認定吳先生負主要責任,故法院根據案件情況,酌定由吳先生承擔70%的賠償責任。王先生主張的各項費用中,醫療費部分理由正當,法院依據查明金額予以支援;頭盔損失費部分,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援;營養費部分,由於未提交證據佐證,法院不予支援。綜上,法院認定王先生的合理損失為醫療費、頭盔損失費共計4561.2元。最終,法院判決吳先生賠償王先生3192.84元。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對於摩托車、汽車等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糾紛,社會上一直存在機動車一方“無責全賠”的誤解,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認為機動車理應禮讓,從而助長了其不重視交通安全、不遵守交通秩序的不當行為。

但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有關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機動車一方舉證證明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也應當對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騎摩托車的王先生提供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吳先生對本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最終法院判令非機動車一方的吳先生對王先生的合理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這就要求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道路行駛時,應當對自身安全負責,主動遵守、維護交通管理秩序。

同時,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乘用或(和)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均屬於機動車,駕駛者應嚴格遵守關於機動車的相關管理規定,尊重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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