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
區別一:境內所得與境外所得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注: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區別二:合併計稅與單獨計稅
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先按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次年3-6月彙算清繳時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取得上述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不需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但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區別三:扣除項不同
居民個人: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個人所得稅計稅基數。
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餘額為個人所得稅計稅基數;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個人所得稅計稅基數。所以,非居民個人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涉及減除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區別四:年終獎計稅方式不同
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有兩種計稅方式,可以選擇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後的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非居民個人:上述優惠演算法只適用於居民個人,對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依據: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區別五:納稅人識別號不同
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
非居民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
溫馨提醒:
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需去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人識別號,去稅務機關辦理所需有效證件:
① 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華僑身份證明。
② 港澳居民—《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
④ 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以下簡稱永久居留證)的外籍個人的,為永久居留證和外國護照
⑤ 未持有永久居留證但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以下簡稱工作許可證)的,為工作許可證和外國護照;
⑥ 其他外籍個人,為有效的外國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