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浙江高速公路交警衢州支隊第四大隊在g6021杭長高速公路開化龍丁服務區執法。當警察檢查一輛江西牌照的小客車時,發現這輛車超速行駛。民警依法對梅某(女)進行檢查時,梅某將車停在妨礙其他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對群眾非常危險,民警要求她將車停在車位上,梅某要求看執勤民警的警證並拍照,民警出示證件後,要求出示不存在的交警證,並開始搗亂、辱罵民警。
與此同時,梅某的極端行為進一步升級,並試圖阻礙警方的正常檢查和執法。看到這種情況,民警耐心勸說當事人配合執法,保持冷靜,並與當事人保持安全距離,但梅某不聽警告,拒絕配合執法,並繼續辱罵現場執法民警。
隨後,警方依法通知當地派出所,果斷對其採取強制措施,隨後梅某被轄區派出所民警帶走進一步調查。衢州市開化縣赤淮派出所在完成調查取證後,依法對其涉嫌妨礙執行公務行為給予行政拘留7天的處罰。
高速交警按照法定職責行使職權,公民應主動配合檢查,這是自己的交通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哄騙、推搡、辱罵或者其他暴力手段阻礙執行公務的,將依法從重處罰。
其實案件無大小,《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所以,於是就要平心氣和,不要好鬥,鬥是鬥不來的。本是一起普通的超速違法,卻因為當事人的各種衝動不理智,辱罵執勤民警,最終把自己送進了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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