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昌茂的哥哥委託廣州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辦理工傷賠償事宜。今年9月6日,楊昌茂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賠償協議,並一次性領取了180萬元的賠償金。根據協議,事務所收取90萬元訴訟費。楊昌茂的親戚很難接受,他們找了律師很多次,想再拿回一些錢,但都沒有迴音。此事曝光後,引起熱議。
這反映了律師對"可能的工傷賠償"的爭議。所謂風險代理費,通俗理解是,律師打贏官司只是為了收取費用。如果不考慮農民工維權的現實困難,僅從法律角度對工傷賠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就不合時宜。取締的目的是保護受害勞動者的切身權益,防止弱勢群體成為有專業技能的一方的"獵物"。現在,來看確實存在這樣的隱患。
但真正的問題是,許多農民工的經濟條件很差,一旦他們遭受工傷,他們可能無法預先支付足夠的法律費用。因此,一些想維權又無錢支付律師費的農民工會選擇風險代理。這樣,我們就可以等到官司打贏,按照賠償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師費。這樣,灰色地帶工傷賠償案件風險代理機構為眾多農民工提供了實實在在的幫助。
但這一比例一般在10%-20%之間,法律明確規定不能超過30%。本案中,涉案律師風險代理費比例高達50%。從實踐經驗來看,這確實有點高——代理此類案件非常繁瑣,但如此高的收費比例很容易為雙方隨後的糾紛埋下隱患。
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原本是弱者,即使在受傷後也處於不利地位。涉案律師事務所獲得了高報酬的一半,遠遠超出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費"上限"。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金額的30%",難免給人不擇手段、不顧物件的"吸金"感覺,不利於企業良好形象的維護。
這並不是說我們應該從道德的角度來看待工傷賠償案件中的風險代理現象。雖然法律不允許,但客觀上確實起到了維護農民工權益、維護農民工正義的作用。與維權無門的農民工相比,有人幫他們顯然更好。考慮到工傷賠償案件受農民工缺乏合同意識和證據意識的限制,勝訴率不是很高,律師事務所或律師代理人也會冒很大的風險——如果敗訴,將是徒勞的;無論結果如何,律師事務所在這一過程中付出了大量的時間成本和專業能力。盲目地從道德上批判律師,無助於解決這一現象。
一個比較積極的方式是正視農民工維權和律師的雙重困境。正如一些專業人士指出,為了實現弱勢群體維權與律師合法收入的雙贏,不妨修改相關法律,考慮將工傷賠償納入風險代理費的徵收範圍,並明確規定律師只能收取較低比例的費用。同時,則加大對工傷賠償類案件的法律援助,透過由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工會法律援助及律師公益性法律援助等方式解決難題。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可以看到,即便是風險代理,最高也只能收取約定標的的30%,當事律師180萬收了90萬,肯定是超額收費,嚴重違反規定,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給當事人,並接受律協處分。律所不是扶貧機構,但也不能成為 " 趁人之危 " 的 " 吸金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