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
王某某經朋友介紹到陳某某的理髮店去做學徒,因為距離比較遠,所以來到理髮店時已經是晚上21:30左右,陳某某看見王某某穿著牛仔褲並且身材極好,便說要教王某某足療。
在徵詢王某某同意後,帶著她到三樓的一個房間內,以王某某衣服太過緊湊,要求她換上寬鬆的睡衣,然後要求她躺在按摩床上後,不停地對其腿部、腹部、背部、進行按摩,在王某某昏昏入睡後,陳某某趁機脫去王某某的衣服,對其敏感地帶進行撫摸,輕吻王某某的乳房。王某某渾身無力,根本就沒有反抗。幾分鐘後張某某便趁機與王某某發生關係。
事後,王某某恍然大悟,並及時和自己的父母進行聯絡,父母當場便報警。
(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男,40歲,理髮店老闆,被害人王某某,農村女孩,15週歲,生活經歷簡單、無性經歷,與王某某的妻子有親戚關係)
面對以上案例,
第一種觀點認為,陳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原因是陳某某的行為並沒有違背王某某的意願,在治療的過程中,王某某有了性慾,然後又想發生性關係。這是很正常的事實,陳某某既不違背婦女意志,也不採用刑法規定的強姦方法達到性關係的目的,不應認定為犯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陳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原因是陳某某之前的撫摸、按摩等行為使年幼無知的王某某因生理原因失去抵抗力,無法反抗,繼而發生性關係。陳某某的行為違背了婦女的意願,符合強姦“其他手段”的要求。一些少數人支援這一觀點。
既然立法者認為14歲以下的女孩缺乏性防衛意識,所以一般認為剛滿15歲、生活經歷簡單的女孩相對缺乏性防衛意識的。因此,可以認為王某某缺乏性防衛意識。
如果王某的按摩、撫摸行為是針對18歲以上的女性,或者14歲以上有過性經驗的女性,那麼在陳某某的行為之前或期間,對方都有性防衛意識。如果當時陳某某的行為遭到反對,那麼如果陳某某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係,就構成強姦罪。如果對方不反對,雖然該女子在陳某某的撫摸等行為發生後,可能因生理原因進入不明抵抗狀態,但對陳某某以往行為的性質有正確的認識。因此,陳某某以前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強姦罪中的“其他手段”,且陳某某不構成犯罪。這兩個結論是毋庸置疑的。
本案的事實是,陳某某的行為是針對年僅15歲、缺乏性防衛意識的王某某實施的。王某某無法理解陳某某行為的本質。陳某某的按摩、撫摸等行為讓陳某某陷入了未知的反抗境地。因此,陳某某之前的行為使王某處於不明反抗的境地,可以說是“其他強姦手段”。綜上所述,陳某某的行為符合強姦罪的行為特徵,也違背了陳某某的性自由意志。因此,陳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