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的時候,遼寧通報了一起新冠肺炎的陽性病例。
確診患者是一名從國外返回瀋陽的人員,解除隔離後,核酸檢測為陽性。
本來這件事也就到此為止了, 既然出現了病情,那麼就積極配合,妥善治療就行。
只不過就和之前那個四川女孩一樣。
他的個人資訊也疑似遭人洩露,在網上蔓延開來。
除了他自己的,甚至連家人的都沒被放過。
在此呼籲大家不要再度傳播,因為網上給他曝光的都挺全面,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甚至連身份證號都有。
雖然他們一家人還在醫院隔離,但是電話手機號響個不停,已經影響了他們的正常生活。
可以說搞得確診男人精神已經崩潰。
那種每天幾百個電話蜂擁而來的感覺,你自己相信一下就行了。
我們平時被一兩個騷擾打電話都能搞得心態爆炸,更不用說這種了。
根據這位患者所說,這些私人資訊甚至包括行動軌跡,到處是為了配合相關部門的防疫要求才提供和報備的。
只不過沒有想到的是,這些資訊居然流露出來。
就好像他說的那樣:“我們是病毒的受害者,現在又遭遇了網路人肉的二次傷害。”
他能夠做的就是呼籲和希望大家不要再傳播這些訊息,至於你說有精力來應付這幫人,目前的狀態是不行了。
所以他能夠救助的就是有關部門。
目前已經有關部門介入調查,但是詳細情況暫未有所透露。
缺舟:
隨著網路大時代的來臨,公民的個人隱私好像受到的挑戰越來越高。
往往是一張照片,或許就能夠知道你家地址,而往往一個人知道了,能讓上萬人知道。
這樣的蔓延速度才是最可怕的。
特別是如今疫情的特殊時期,出入各種場所,基本上都會留下自己的個人資訊。
比如姓名和電話等。
那麼這些資訊如何處理,就成了一個老大難。
有的商戶可能留為己用,有的甚至是進行販賣。
當然了我們相信絕大部分地方會對於這些資料進行定期銷燬。
但是小部分所造成的影響就已經足夠大家焦頭爛額了。
人都是好奇寶寶,但是這種所謂的好奇是要停留在不侵犯別人權益的基礎上。
對於大家的這種緊張心情可以理解,畢竟疫情的傳播途徑較廣,傳染的力度較大,如果一個不小心很有可能中招。
大家都希望知道對方的情況,從而做好預防,但是這種方式無疑是不對的。
我們不能以偏概全,給每一個患者都打上標籤,都讓所有人知道他們是患者,這顯然不公平。
只有醫護人員和密切接觸者知道就可以了。
就好像這個患者以及四川那個女孩,她們也是受害者,她們也生病了。
他們也不想的,而且這種生病也不是犯罪,更輪不到所謂的民眾去審判和騷擾他們。
有些人認為他們有公民的知情權,知道了這些人的資訊之後,就能夠自我遠離。
我們做事情不能一知半解。
所謂的公民知情權,它的定義是這樣的。
公民對於國家的重要決策、政府的重要事務以及社會上當前發生的與普遍公民權利和利益密切相關的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權利。
知情權是監督公共權力的有效手段,是保護公民自身利益的需要,是消除謠言,穩定社會秩序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可以說知情權很重要,對提高民眾的幸福和諧指數也很有很大的作用,但是不能濫用。
上邊並沒有說非要刨根問底知道個人資訊吧?
不論從表面意思還是內部分析,兩者都很衝突,但是始終需要把握一個尺度。
這個尺度就是四原則
第一,社會政治與公共利益
普通民眾和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民眾,他們的隱私是不一樣的。
公民都有隱私,但是有一些公民因為特殊的身份,他們的隱私需要公開,因為他的生活狀態和公共利益密切相關。
對於這些人,公民的知情權要大於他們的隱私權。
第二,利益衡量
有些公眾人物,他們的隱私也和社會知情權矛盾。
比如有些人有傑出貢獻,有突出成就,他們的生活就會被放大,因為對於社會的利益面很大。
也就是說知情權能夠讓這些人物為社會帶來利益,那就承認;如果不能,那就保護這些人的隱私。
當然了那些重大犯罪的人同樣。
比如趙鬥淳,這樣的人,它配有隱私權麼?
第三,相互協調
矛盾不可調和的時候,只要不是涉及到犯罪,還是應當進行適當的雙方妥協。
知情權和隱私權各讓一步。
第四,尊重人格
除了那種極大罪犯,一般我們在講述一些壞蛋的時候,都會說某某,而且給他們還搭上馬賽克,這就是所謂的“溫和”對待。
要尊重一些人的人格,雖然有些人不配就是了。
不能為了滿足個人好奇而隨意窺探別人的隱私。
ps:部分情況下,就算公民擁有知情權,但是隱私權是永遠的。(比如未成年犯罪檔案會被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