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馬某是某公司司機,某天,他受公司指派運輸材料,途中違章超車與其他車輛發生刮蹭。造成右腳踝骨折。交管部門認為馬某違章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建築公司認為交管部門已認定馬某負事故全責,其受傷是自己違章駕駛所致,不應享受工傷待遇。試問,單位司機違章駕駛,造成交通事故而傷亡的能否認定為工傷?
解答: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為工傷。第14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因此,“非本人主要責任”僅適應於第14條第6項“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案例中,馬某的交通事故並非發生於上下班途中,而是在履行其工作職責,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適用於第14條第1項進行工傷認定。
同時,《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又規定了不能認定工傷的情形,即(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由此可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而又不是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後駕車,或者發生事故不是勞動者自殺或自殘行為的,即使職工違規駕駛,也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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