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分標準如下:
1、超速處罰超過規定時速10%以內,不罰款,記3分。
2、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上未達20%的,處以50元罰款,記3分。
3、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50%的,處以200元罰款,記3分。
4、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扣12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8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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