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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車主開車上路最不想遇到的就是電動車,那麼車輛在車道上等待紅燈,被電動車追尾導致電動車主身亡,被追尾車輛是否有責任?我們今天就來看看這個問題。

在交通責任的認定中,分為有責、無責,主責、次責。所以,需要先確定汽車是否有交通違規行為?比如說,是否壓線,剎車燈是否亮起正常等,可能有人會說,這個跟事故責任劃分沒什麼關係吧?其實還是有關係的。交警在進行責任劃分時,如果車輛本身存在交通違法行為,也會影響到責任判定的哦。

如果沒有違法行為的話,電動車追尾汽車駕駛員是不需要承認任何責任的,也就是無責。

首先,車輛在正常等待紅綠燈的過程中,電動車發生追尾事故,主要原因在於電動車未能及時判斷前方車況以及車輛的速度,沒有采取減速慢行避讓的措施,導致事故的發生。

其次,電動車不屬於機動車輛,是不能駛入主幹道的。在這一點上,本身就是電動車違法在前,事故發生在後。

最後,任何車輛發生後車碰撞前車,只要兩車處於同一車道內,都是後車全責。

綜上所述,電動車追尾汽車導致電動車駕駛員身亡,汽車駕駛員是不需要任何責任的。

但是,由於國內外國情不同,一般發生此類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交警在做調解或者訴諸公堂時,正常都會判定讓無責一方本著人道主義精神,多少給點撫卹金。這本身是好事,起碼能讓死者家屬多少有點心理上的慰藉。不過,我倒是覺得,同情弱者的同時,我們忽略了同為受害者的無責一方,為什麼都已經判定沒有責任了,還需要賠錢呢?自己的損失找誰說理去?

而且正是這種無責也要出錢的“人情”,讓法理變得多少有點不公平,一味的照顧弱者,卻完全沒有顧及到事故另一方。個人認為,交警部門在處理此類事故時,應該酌情處理,既然無責就不應該承擔任何賠償。當然,如果汽車車主個人比較有錢,可以讓對自己自己考慮是否多少出點撫卹金,但必須建立在自願的原則上。這才是事故發生後,無責一方應該享有的權利。

另外,作為道路交通管理部門,也應該積極行動起來,嚴厲打擊電動車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查處不合格不合規的電動車上路以及非法佔用機動車道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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