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2006年出生)入住被告x省兒童醫院治療,在手術過程中輸入紅細胞、血漿以及人血白蛋白。後經檢查顯示syphilis螺旋體抗體陽性。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x省兒童醫院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所使用的人血白蛋白系合格產品,且在涉案血液使用過程中並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被告x血液中心對檢測條碼不一致未作出合理說明,無法確保涉案血液為合格血液,共同賠償原告20000元。本文為司法裁判案例。
【關鍵詞】醫療糾紛,血液製品,賠償責任,醫院,血站
一.基本案情
2010年8月31日,原告(2006年出生)因發現心臟雜音1周入住被告x省兒童醫院治療,診斷為先天性心臟病:房間隔缺損、三尖瓣少量返流。2010年9月9日,被告x省兒童醫院對原告實施了全麻氣管插管體外迴圈下行房缺修補術,並在手術過程中輸入1.5U紅細胞、100ml血漿以及50ml人血白蛋白。術後抗炎、止血及對症治療後,原告於2010年9月17日出院。
2015年7月31日,原告因疾病到x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中,經檢查顯示syphilis螺旋體抗體陽性,提示syphilis可能,經進一步檢查提示原告既往syphilis感染可能。原告認為其感染syphilis系在被告x省兒童醫院治療期間使用了不合格血液產品所致,而被告x血液中心繫該血液產品的提供機構,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於2019年7月5日訴至本院,請求依法裁判。
二.醫院觀點
原告沒有證據證明系被告x省兒童醫院診療行為導致感染syphilis,並且syphilis的感染途徑較多,不僅僅會因為輸血,還會因為體液接觸和性傳播。因此,請求依法駁回對被告x省兒童醫院的訴訟請求。關於人血白蛋白注射液,這是藥品,並非被告x省兒童醫院生產,對於該產品是否合格的證明責任不在被告x省兒童醫院。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明顯太高,原告並沒有住院治療syphilis的經歷,治療費沒有依據。
三.血站觀點
被告x血液中心所提供的涉案血液製品質量符合國家檢驗標準,且提交了證明產品無缺陷的證據,完成了舉證責任,不存在原告訴稱的侵權行為。被告x省兒童醫院在對原告進行輸血後,出院前並未對原告進行血液相關指標的檢驗,操作不規範,應由被告x省兒童醫院對感染原因等醫療行為進行解釋及證明。因此,請求依法駁回對被告x血液中心的訴訟請求。
四.患方觀點
其在被告x省兒童醫院接受成分血的輸注才感染syphilis,而這些血液製品均來自被告x血液中心,兩被告存在過錯。
五.醫療過錯分析
原告在x省兒童醫院輸注的紅細胞及血漿均來自被告x血液中心。根據被告x血液中心提供的無償獻血者檔案顯示,其中一位為應急獻血者,另一位為定期獻血者,同時,定期獻血者的獻血檔案處“可以獻血”、“暫緩獻血”以及“不宜獻血”的稽核結果並未標註。同時,獻血者編碼與syphilis檢測結果註明的編碼並不一致。
原告在被告x省兒童醫院治療期間,手術前檢測並未感染syphilis。被告x省兒童醫院未提交人血白蛋白的生產廠家等相關證據。
六.庭審意見
原告於2010年9月9日在被告x省兒童醫院進行先天性心臟病手術治療中接受了輸血,並注射了人血白蛋白。原告在術前檢測並未感染syphilis,隨後在2015年7月31日經檢查顯示syphilis螺旋體抗體陽性,提示syphilis可能,經進一步檢查提示原告既往syphilis感染可能。但是原告的母親及同父異母弟弟均未感染syphilis,可以排除原告在日常生活中被與其共同生活且有親密接觸的家屬感染的可能,亦可以排除母嬰感染的途徑。
被告x省兒童醫院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所使用的人血白蛋白系合格產品,且在涉案血液使用過程中並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被告x血液中心對檢測條碼不一致未作出合理說明,且在採集無償獻血者血液稽核過程中存在疏忽,操作不規範,無法確保涉案血液為合格血液。
同時,血液傳播是syphilis感染的主要途徑之一。綜上,可以認定原告感染syphilis的事實與在被告x省兒童醫院進行輸血及使用人血白蛋白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原告主張兩被告對其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援。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本案事實以及原告的損害後果,本院酌情支援20000元。
七.法院判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法院判決,被告x省兒童醫院、x血液中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原告莫某經濟損失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