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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由一起真實案件改編的,我們並不探討民事關係,只從刑法角度探討下,張某,王某的行為是罪與非罪,若構成犯罪,究竟應當定為何罪?

  2015年12月的某天下午,48歲的張某在同一年出生的王某家做客,兩人半斤白酒下肚後,王某醉意就上來了,酒壯熊人膽,但向張某提出交換妻子,這一建議,張某也認為不錯,便決定這樣做,張某便在王某家與其患有精神病的妻子發生了關係.

  王某由於自身原因,並未與王某妻子把事給辦了,這裡交代下:王某的妻子是正常民事行為能力人,酒醒后王某認為虧大了,於是打電話報警.

  這是由一起交換妻子協議引發的案件,但此交換協議並沒有觸犯刑法,而是屬於無效合同,理由因為違背公序良俗.

  看看張某是否有觸犯刑法?

  王某的妻子患有精神病,且警方也對王某的妻子是否患有精神病進行了司法鑑定,鑑定結論:確實患有精神病,沒有辨識與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張某與王某達成交換協議後,在王某家便與王某的妻子發生了關係,儘管當時王某的妻子並沒有反抗.

  王某的妻子是沒有辨識與控制行為的精神病人,因此她對與張某發生關係這件事,就根本沒有意識,這符合我國刑法關係強姦罪的規定,強姦罪指,違背婦女意願,採用壓制手段,使其不能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而與其發生性關係,恰恰張某是利用王某妻子沒有意識而與其發生性關係,因此王某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關於強姦罪的規定,構成強姦罪.

  王某的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評判呢?

  王某的行為並不沒有侵犯張某妻子的罪責,因為王某的妻子是正常民事行為能力人,對王某的主張進行預設,只是由於王某自身原因並不有發展下去,因此並未侵犯張某妻子的法益.

  張某與王某的妻子發生關係時,王某是非常清楚其妻並沒有辨識與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精神病患者,而還幫助張某完成發生關係這一行為,此行為符合我國刑法關於幫助犯罪的規定,因此他應當構成強姦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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