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中院開庭審理了勞榮枝案。為其辯護的法律援助律師王國強表示,一開始勞榮枝只關注外界對她的看法,不在意判刑結果,表示和無期相比,更想被判處死刑。經過16次會面以後,勞榮枝的心態開始改變,求生欲變強。她並不否認搶劫、綁架的事實,但不承認綁架、搶劫致人死亡的後果。
網路上有一些人罵王國強律師,稱他不應該給死刑犯辯護。對此律師迴應,這只是一份工作而已。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因為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法律援助,一些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它可以保障貧困者的辯護權,減少被誣陷的可能性。
其實被告律師被罵的新聞並不是第一次出現。江歌案中,為陳世峰辯護的律師被辱罵,王振華案中,辯護律師也被罵。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律師也承受著巨大的輿論壓力,馬蓉和王寶強離婚時,馬蓉聘請的律師也在網路上被辱罵。在一些網友看來,律師為被告辯護,就是為虎作倀,是沒有良心的表現。
但是他們忽略了一點,那就是在法院宣判以前,我們並不能稱某個人為犯人,只能稱其為犯罪嫌疑人,哪怕是證據鏈完整也是如此。允許律師在法律範圍內給大眾眼中的"壞人"做辯護,是"確保好人不會冤枉"這個概念的副產品。因為檢方在控訴的時候,會摘取對自己有利的資訊,若是沒有辯護律師的話,那麼法官得到的資訊可能不是很客觀完整。
若是大眾眼中的"壞人"利用律師的辯護來脫罪,那我們該反省的是公訴方的業務能力是不是存在問題,法律是否存在滯後性,對這些進行反思,我們的社會法治水平才會有真正的進步,而不是單純地把責任全都推到辯護律師身上。
聶樹斌案件中,為其辯護的張景和並沒有律師資格,其辯護權沒有得到保障,這和他含冤而死之間有著分不開的關係。
丹東市一腿部患有殘疾的人因為非法砍伐樹木,被提起公訴,在法院審理階段,法律援助中心為他提供了幫助,提出了對他有利的辯護意見,最終被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簡單來說就是不用坐牢了。審理後,當事人深有感觸地說:"沒有想到我犯了罪,政府還幫我打官司,今後一定好好改造,不再做壞事。"
法律的意義不僅在於懲戒,還在於教化,讓人們發自內心地遵守規則,若是法律程式太過於嚴苛,普通人無法發聲的話,那人們就不會發自內心地相信法律,法律可以起到的作用就是有限的,法律援助在人權司法保障中有著重要的意義。
對於給犯罪嫌疑人辯護的律師,我們也應該有基本的理解和尊重。誰也不敢保證自己不會成為下一個聶樹斌、呼格吉勒圖、張玉環,律師的存在,減少了這類案件出現的可能,對於我們每個人都是有利的。
公眾道德和職業道德有相通之處,但是也有一定的區別。公眾對於好人和壞人的區分是從感性的角度來著手的,而律師要從實際證據來出發,確定一個人是好人還是壞人,壞到了什麼程度。
在追究個體的犯罪行為時,若是沒有律師這個力量作為制約,那麼公訴方的力量很容易失控,公民的法律權益是無法實現的。對於有犯罪嫌疑的人,我們也不能剝奪其人格權,法律並不會以剝奪某個人尊嚴的方式來體現懲罰的嚴酷性。
大家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