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就職於重慶一家培訓機構的呂女士表示,她剛懷孕就被公司開除了,她認為公司的行為不合法,稱“自己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若是懷孕了孕婦就得直接走人的話,《勞動法》有什麼用呢”,但單位負責人的態度卻十分強硬,堅決要開除呂女士,稱要是她不滿意的話,可以請律師走法律途徑。
培訓機構表示,呂女士剛生完孩子沒有多久,第一個孩子現在才4個月,就又懷孕2個月了,若是出事了,他們承擔不起。經過調解,呂女士和培訓機構解除了勞動合同,培訓機構賠償了呂女士1個月工資,並額外賠償了2個月工資以示慰問和關懷。
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單位不得辭退處於孕產期和哺乳期的女員工,必須要發放基本工資,也不能安排強度過大、有危險的工作,在懷孕7個月以後,不能安排夜班和其他的繁重工作。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呂女士的訴求是沒有問題的。
但從現實的角度來看,企業不想聘請懷孕的女性也有自己的無奈,對於小微企業來說尤其如此。特別是剛剛入職不久的女職工懷孕的話,會讓企業的經營成本增加,不敢給她們安排太多工作還得照發工資,某種程度上相當於花錢養了一個不幹活的閒人,於是有的企業明知故犯,女員工若是被查出懷孕了,就立馬將其開除,或者是將其調離核心崗位,給女員工“穿小鞋”。
呂女士生完孩子後兩個月就又懷孕了,風險本就比一般的孕婦大一點,若是在工作的過程中出現了意外,培訓機構還得承擔醫療費、人身損害賠償和誤工費。為了節省成本,他們會選擇做“惡人”。
和女性相比,男性則沒有這方面的困擾,他們不會因為懷孕、生理週期等出現身體上的不適,可以給他們安排重活,也可以安排他們加班,社會對於男性的經濟能力要求過高,月薪5000的女性,可以稱自己“經濟獨立”,而拿這個薪酬的男性,連獨立的門檻都沒有達到,他們為了獲取更高的報酬,對加班也並不是很排斥。
現在雖然女性也可以工作賺錢,但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的模式並沒有改變,照顧家人和孩子的責任更多地落在了女性的肩膀上,所以女性在面試的時候,會被問“如何平衡家庭和工作”之類的問題,男性則不會被這樣提問,他們可以把更多的精力都投入到工作中去,可以隨時隨地出差,派遣到外地。
而一些女性利用規則為自己謀取私利,也在客觀上讓女性的就業難度增大了。某公司老闆曾在微博上爆料,稱某個女員工入職才3天,就宣佈懷孕,產假結束就提出了辭職,事後發現,女員工加入公司不是為了工作,就是想找個地方生孩子。雖然這屬於極端個例,但俗話說一顆老鼠屎也能壞了一鍋粥,會讓生育年齡段的女性被歧視的可能性增加。
想要改善女性就業難的問題,需要從多方面入手。相關機構應該給企業更多的補貼,讓企業可以放心地聘請女員工。生育不單是女性自己的事情,也關乎到國家和民族的未來,不能把所有的責任都推給女性。
還可以讓男性和女性一起休產假,這樣的話聘請男性和女性可能要負擔的成本就差不多了,女性在求職時也不會被苛刻對待。讓男性參與到育兒中去,也可以讓他們更快地實現角色的轉變,承擔起一個父親該有的責任,給孩子營造出好的成長環境,有利於家庭的和諧。
對於女性自己來說,不要有鑽空子的思想。不要為了自己的利益,讓其他人蒙受損失。同樣地,若是合法權益被侵害,也不要忍氣吞聲,要勇敢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大家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