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河南鄧州。
當時有一名女子正意圖跳橋輕生,情況十分危急。
她整個身子已經懸空,只要兩隻手抓著護欄。
可以看出來還是很有求生的意願,不過當有好心人試圖前往上前將她拉起的時候。
得到了否定的回答:“別拉我!”
在這個危急關頭,有一個聲音響起,不過不像是救人的到好像是殺人的。
“你說別拉我,那你倒是跳!”
後續在過程中男子又說:“肯定掉下去,拉住她”
結果女子最終還是落水。
男子仍然不停地發表自己的看法。
“哎,這女的會水啊。”
這件事已經有了新進展:“女孩沒有大礙,一切生命體徵正常。”
缺舟:
根據得到的情況來看,這個男子是攤上事兒了。
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進行處理了。(後續會發布調查結果)
相信很快影片拍攝者就能找到,救援人員也對於這種行為做出了批評。
看見這件事,我就想起了兩個場景。
第一,就是大家都覺得很悲痛的,甘肅女生跳樓事件。
該女生遭老師猥褻,想不開之後要跳樓。(慶陽中院維持一審判決,判處吳永厚有期徒刑二年。)
而作為圍觀的群眾,一些人的叫嚷和冷血,終於讓她失去了對這個世界友善和熱情的最後一絲留戀。
在和試圖營救她的消防隊員告別之後,一躍而下,結束了自己的芳華生命。
我這輩子都原諒不了這種起鬨的人。(跳就快跳,別耽誤時間)
甚至在女孩跳了之後,不是一片悲痛和惋惜,甚至是開心和輕鬆。
簡直是不知所謂,那個救人的消防員所遭受的心理影響相信也很嚴重。
第二,就是一部電視劇裡的場景,叫做《談判專家》。
當時有一名市民也想要試圖自殺,有幾個路人也曾經起鬨,遭到了警方的呵斥,表示如果對方真的跳樓死了,那麼他也要負責,隨後這幾個人也就閉嘴了。
現在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對於這些人更多的是道德譴責,至於法律方面的約束還是有待改善的。
從嚴格意義來看,如果因為這些人他們的言行舉止促進了受害者的自殺程序,那麼他們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按照歐美國家以及韓日等國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規定:幫助、支援、贊同和鼓勵他人自殺,或者企圖使他人自殺的行為,都屬於嚴重的犯罪行為。
都要給予法律的制裁,在英國最重可判處不超過14年的監禁。
認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傷害或殺人故意的意願,而在客觀上實施了引誘、慫恿、欺騙、教唆、幫助甚至以裸照脅迫等嚴重的行為,足以影響、操縱自殘自殺者意志,足以預見被害人自殘自殺。
則可被評價為利用被害人的行為傷害殺害被害人的間接正犯,則涉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依據《刑法》規定,應予以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