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6月陳某突然向餘某表示,看餘某的家境也不錯,想向其借款20萬元用於買房。餘某一聽陳某想要借錢,馬上表示不願意,而陳某就以二人之間的不正當關係加以威脅。餘某為了不讓二人的不正當關係被曝光,便用T恤纏成繩狀,緊緊勒住陳某的脖子,最終導致陳某死亡。
並且在陳某死亡後,餘某透過陳某的手機向自己轉賬7萬元,其後逃往三亞。最終,餘某因涉嫌犯罪被檢察院依法批捕。
一、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的界限
本案中,餘某是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既遂定罪處罰還是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定罪處罰呢?筆者認為,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持哪種主觀故意。
如果餘某在用T恤勒住陳某脖子的時候,主觀故意的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並且希望或者放任損害後果發生的,那麼餘某是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既遂定罪處罰。但是如果餘某在勒住陳某脖子的時候,主觀上僅僅是為了嚇唬陳某,對陳某隻持有傷害的故意,這時候造成陳某死亡的,就應當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眾所周知,主觀故意的判斷非常抽象,往往需要透過一定的客觀事實加以判斷。實踐中,最常見的客觀參考因素有:案發原因、犯罪工具、犯罪手段、打擊部位及強度、犯罪後的行為表現等等。
回到本案中來看,餘某是透過用T恤纏成的繩子,勒住陳某的脖子,以達到壓制陳某反抗的目的。顯然,脖子對於每個人而言屬於相當脆弱的部位,這也是常識,對他人脖子實施打擊很容易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損害後果。而餘某在明知可能會造成陳某窒息死亡的情況下,繼續實施對其壓制的行為,主觀上顯然是具有希望或者放任陳某死亡結果發生的,因此餘某的行為更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二、轉賬行為的法律評價
本案中,餘某是在勒死陳某之後,臨時起意轉走陳某手機中的7萬元財物的,而勒死陳某的行為與轉走財物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此也就否定了搶劫罪的認定。
餘某轉賬的行為到底是構成盜竊罪還是侵佔罪呢?目前關於拿走死者財物的行為是構成盜竊罪還是侵佔罪的關鍵是財物的佔有狀態的認定。目前實踐中並未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存在四種觀點:
1、死者生前佔有說
該觀點認為,即使財產所有人已經死亡,但是仍然應當認定在其死亡後一段時間內是繼續對財物保持佔有狀態的。因此,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讓財產脫離原佔有人佔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2、死者佔有否定說
該觀點認為,佔有應當是活人對財物的佔有,當人已經死亡了,就不再對財物保持佔有,財產開始發生繼承,但繼承人在當時並未實際取得佔有財產,屬於遺忘物。因此,在這種情況之下,應當認定為構成侵佔罪。
3、死者佔有肯定說
該觀點認為,被害人即使死亡了,仍然保持對其財物的佔有,由於故意殺人的行為與轉走財物的行為,在極短的時間內連續發生的,應當從整體上來認定。故行為人實施的讓財物脫離佔有的行為,應當構成盜竊罪。
4、死者繼承人佔有說
該觀點認為,在死者死亡之後,繼承人透過繼承自動取得對死者財物的佔有,這種佔有無需實際取得財物。因此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對死者財物實施的行為,應當認定構成盜竊罪。
因此本案中,餘某在陳某死後轉走其財物的行為是應當構成盜竊罪還是侵佔罪,關鍵在於是否承認死者或者其繼承人對財產的佔有。並且,由於餘某殺人的行為與轉走財產的行為屬於兩個獨立的犯罪,因此前後罪應當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