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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梁女士位於某商業城的火鍋店被物業砸了,損失將近500萬元。

2018年,大學剛畢業的梁女士被招商廣告吸引,租下一處兩層樓的商鋪,豪擲500萬裝修準備開火鍋店。然而,由於初期周圍開業店鋪少,未形成氛圍,當年就未營業,加上後期疫情原因,火鍋店遲遲未能開張。

近日,物業以梁女士2年未交納物業費、租金為由,派人將梁女士店鋪裝修全部砸毀。物業展示了與梁女士的聊天記錄,表示梁女士不開業、不交租金和物業費,商城損失很大,多次與她溝通無果後才派人砸了其店鋪。

梁女士表示,當時物業表示理解自己的情況,曾口頭承諾等火鍋店開業有了營業收入後再交納租金和物業費。但由於雙方未就此形成書面協議,梁女士的說法並未得到物業的認可。雙方將就商鋪被砸和拖欠租金的情況向法院提起訴訟。

梁女士火鍋店的租金是一年7萬元,兩年租金加上物業費,預計也不會超過20萬元,而梁女士被砸店鋪的損失近500萬元,雙方誰損失更大,想必一目瞭然。物業不是沒想清楚砸毀店鋪造成的損失,但依舊如此行事,與其對商城的整體管理是關聯的。

像梁女士這樣長期拖欠租金、物業費而不開業,不僅對商城的開業率有影響——開業率低,意味著經營品項不全,消費者前來購物消費的積極性就低,影響商城乃至其他商戶的經營,而且,拖欠行為也給其他商戶樹立了不好的榜樣,一旦其他商戶效仿,將給商城管理帶來更大難度。

梁女士火鍋店遇到種種原因長期未能開業,其自身損失也很大,不想交納租金和物業費的行為可以理解。但如果與物業管理方形成書面協議,承諾開業後交納拖欠的租金和物業費,就不至於造成店面被砸毀的後果。

根據民法典第721條、第722條規定,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租金,對於到期而未支付租金的情況,出租方可到法院起訴,主張承租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由此產生的其他費用,並可依法解除租賃合同。如果協商不成,物業可以起訴梁女士,要求梁女士歸還物業費及租金。

但是物業沒有透過正常的法律途徑追討租金,而是派人砸了梁女士的店鋪,明顯屬於違法行為。我國法律規定,毀壞他人財物達2000元以上,即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金額達5000元以上,但沒有其他嚴重犯罪情節的屬於達到情節嚴重標準,要追究刑事責任,刑期從拘役、三年以下到十年以下不等。

梁女士火鍋店被砸,可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起訴,追究打砸人的刑事責任,索取經濟賠償。

物業和業主之間的矛盾並不止於商業領域,普通住宅發生的居民與物業糾紛也屢見不鮮。

近日,四川樂山某小區居民與物業發生衝突,起因是居民認為物業服務不到位而拒交物業費。影片中多名居民手舉錦旗,上面寫著“幹啥啥不行,收錢第一名”,向物業辦公室走去。隨後幾名物業工作人員衝出與業主搶奪錦旗,併發生推搡,後在派出所的協調下,雙方停止了衝突。

業主交租金或物業費,物業提供服務,這本該是協同發展的關係,為什麼鬧得如此不愉快?

梁女士案件中,商場認為簽了合同,梁女士就應該按時交納租金,不交就應該退出,以便商城再招商。而梁女士認為,火鍋店至今未營業,沒有收入,就可以暫緩交納租金。四川送錦旗事件中,業主認為物業提供好服務,他們才能交物業費;而物業認為,不交物業費就沒辦法僱傭人員提供服務。雙方出發點不同,各執一詞。

而不管雙方意見是否統一,透過打砸的方式解決問題都是不對的。

對於物業砸商鋪的事,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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