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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前語:

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生活條件的改變,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提前消費,提前消費的方式五花八門,有借花唄、借唄的,也有打京東白條的,還有刷信用卡透支的。提前消費是一把雙刃劍,就生活的本質來說,能還得上固然是好事,它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有潛在風險,這種風險不僅僅是民事糾紛,更有可能涉及到刑事案件。在這裡面的透支模式中,信用卡透支是刑事風險最大的,甚至可能構成犯罪。如果惡意透支信用卡不還的,很容易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所以大家如果被髮卡行簡訊催收千萬不要不以為然,應該積極還款,否則容易釀成大禍。下面就以幾個案例來帶大家了解信用卡詐騙罪,在今天講的主要是“惡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詐騙罪,其他型別的大家可以關注我,之後的文章會提到。

案情簡介:

1、2016年3月,林某向當地農業銀行申領了信用卡並且啟用使用,在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多次對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數額達到5萬元。之後經過髮卡行多次有效催討,仍然拒絕還款,與髮卡行玩起了失蹤。於是髮卡行向公安報案。最後法院判決林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

2、2012年12月份,宋某向當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支行申請辦理了一張卡信用卡。自2016年10月以來,宋某利用該信用卡惡意透支人民幣6萬元。後改變聯絡方式,經該銀行多次催收,未能歸還透支本息共計人民幣8萬元。同時,宋某還向當地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支行申請辦理了兩張信用卡,截止2018年6月20日,宋某某利用該兩張信用卡惡意透支共計人民幣5萬元。後經該銀行多次催收,未能歸還透支本息共計人民幣6萬元。最後法院判決宋某行為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律師解惑:

1、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前提是什麼

簡單來說,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前提是非法佔有為目的+透支+催收不歸還。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條對惡意透支進行了規定,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2、如何認定惡意透支與非法佔有為目的

(1)惡意透支

簡單來說,構成惡意透支的條件主要包括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還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惡意透支與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了規定,從惡意透支的規定來看,法律規定的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還款的。

(2)非法佔有為目的

從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規定來看,設定了最後一條即:“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這一條兜底條款幾乎可以囊括所有目的,故本罪的非法佔有為目的不一一列舉,常見的有逃匿還款、改變聯絡方式等。

3、借信用卡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信用卡詐騙罪在實踐中一般都是髮卡行報案提交材料,公安機關才立案偵查。一般而言髮卡行在報案前都會反覆催收,而且法律規定也是催收二次後才能算惡意透支,所以欠信用卡如果無法償還的,應該多多和髮卡行協商,制定還款計劃,與髮卡行協商解決。因為此類罪名如果髮卡行有證據的話,是很容易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法律風險很大。所以與髮卡行協商還款是最安全的解決辦法。

最後建議大家,如果髮卡行對其進行催收,千萬不要故意改變聯絡方式或者拒絕溝通,這種行為在法律規定中屬於非法佔有為目的,而且這種行為極有可能激怒髮卡行去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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