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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控,2017年8月至10月間,範某夥同他人,在北京青青美美容中心內,以人體驅蟲治病為由,多次騙取67歲被害人趙某19萬5000元,騙取68歲被害人魏某7萬元。

2019年3月20日,範某向公安機關投案。

檢方認為,範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提請法院對範某定罪處罰。

根據公安機關筆錄顯示,範某入職青青美美容中心擔任經理後,建議中心開展驅蟲專案,並讓店員去花鳥魚蟲市場買蟲子,一種活的,一種死的。為了讓顧客相信驅蟲專案,範某還讓店員從超市買來飲料及保健口服液倒進小杯子裡,說是驅蟲藥給客人喝,並安排店員假裝看見蟲子害怕暈倒、尖叫,需要他人攙扶再出房間。同時,範某要求店裡的人不需互相議論這個專案,只有其本人在時,才會安排他人來打下手。

2017年10月,被害人趙某在一次前往中心美容時,範某帶著店內聘請的“王老師”進到按摩房,稱趙某體內有蟲卵,需要驅蟲。然後,在店員給趙某按摩期間,偷偷將幾個肉蟲子倒在趙某耳邊及大腿根部的床上說是出蟲子了。範某及“王老師”均稱蟲子是從趙某的耳朵眼兒、肛門排出來的,另外一名店員看到蟲子後還躲到門邊假裝暈倒在地上。

趙某表示,驅蟲專案沒有價目表,都是範某說多少錢就是多少錢,連店員都說範某的權利很大,只有她有權利決定是否能打折。趙某在中心做過一次肝部驅蟲19800元、一次五臟驅蟲50000元,其他的表示記不清了。

法院認為,範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結夥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鑑於其他同案犯已經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法院對範某酌予從輕處罰。範某針對老年人犯罪的情節,法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一審法院因詐騙罪,判處範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0萬元。

隨後,範某不服進行上訴,稱其只在青青美美容中心做過20多天迎賓工作,其不知道驅蟲專案,沒有實施詐騙行為。其辯護人表示,範某案發時不在美容中心工作,更未主導驅蟲,一審對範某量刑過重。

二審法院認為,對於範某及其辯護人所提意見,經查,被害人與同案犯人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故對其辯解不予採納。一審法院根據範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使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維持。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範某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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