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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 三明中院

近年來,越來越多犯罪分子將目光盯上了銀行卡“四件套”(銀行卡、U盾、電話卡、支付寶),透過倒賣的方式 獲取利益。近日,三元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件詳情

2018年底至2019年5月期間,被告人胡甲糾集被告人胡乙、鄭某向他人以每套8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價格收購銀行卡“四件套”(銀行卡、U盾、電話卡、支付寶),並以1200元至150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從中獲利。

胡甲負責聯絡上線買家,並與胡乙、鄭某一起找人來辦理銀行卡予以收購後統一出售,三人在買賣銀行卡過程中共非法持有他人銀行卡164張。

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間,胡甲、胡乙、鄭某又結夥買賣營業執照及對公賬戶,三人共同找人辦理個體工商戶和公司營業執照及對公賬戶,委託他人代辦後予以收購併出售,從中獲利。

胡甲主要負責聯絡上線買家,並指使胡乙、鄭某找人來辦理營業執照及對公賬戶,收購後由其統一轉賣給上家。至被查獲時止,胡甲買賣營業執照共計110本,胡乙、鄭某參與買賣營業執照共計70本。

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間,被告人餘某在無實際經營的情況下,以其個人身份申請辦理了8本營業執照及對公賬戶,並提供給胡甲,胡甲則為其提供日常生活開支。2019年3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張某在無實際經營的情況下,以其個人身份申請辦理了2本營業執照及對公賬戶,並以人民幣1000元的價格出售給胡甲等人。2019年3月,被告人陳某在無實際經營的情況下,以其個人身份申請辦理了1本營業執照及對公賬戶,並以人民幣500元的價格出售給胡甲等人。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甲、胡乙、鄭某非法買賣他人信用卡164張,嚴重侵害了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制度,擾亂了金融機構的信譽和金融秩序,數量巨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被告人胡甲、胡乙、鄭某、餘某、張某、陳某非法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嚴重侵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六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胡甲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被告人胡乙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判處被告人餘某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公眾,出租、買賣銀行卡是違法違規的行為,將面臨監管部門的懲戒和法律的懲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於買賣銀行卡或對公賬戶的相關個人,五年內不能在ATM機存取款,不能使用網銀、手機銀行轉賬、不能刷卡購物、不能在淘寶、京東、攜程、12306等網站進行快捷支付購票,同時也不能使用雲閃付、微信、支付寶掃碼購買或者刷紅包。

犯罪分子經常誘惑、招募在校學生、務工人員或者閒散人員,以自己的身份辦理營業執照,開設對公賬戶,成為其實施犯罪、轉移贓款的戶頭。對此,大家要自覺增強法律意識,保護個人資訊,切勿為了蠅頭小利出租、出借個人銀行卡、身份證、U盾、網銀賬戶,以免造成經濟損失並承擔法律責任,甚至淪為犯罪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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