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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醉酒後在出租房內摔倒死亡

房東要擔責嗎?

近日,該起案件在遂昌落槌,一起來看法院最終的判決。

徐某一家三口從2018年1月份起租住在鍾某位於遂昌縣城自建房的三樓,一直以來,彼此關係較為和睦。

該房屋一樓至三樓樓梯旁沒有安裝扶手或欄杆。2019年6月14日晚,徐某酒後不慎從樓梯上跌倒,因顱內出血於當年6月17日死亡。

當時與徐某同桌飲酒的朋友私下與徐某近親屬達成協議,給予他們人道主義補償32萬元,其近親屬承諾不追究同桌飲酒人員的民事責任。

不過徐某的近親屬同時認為,因房東的房屋樓梯沒有安裝扶手存在安全隱患,致使徐某酒後摔倒經搶救無效死亡,產生損失1484677.15元。於是起訴到法院,要求房東承擔50%的賠償責任。

被告房東鍾某認為其不存在過錯。首先,原告租住的房屋地面平坦、整潔,樓道寬度合理,樓梯坡度平緩安全,完全可以正常通行,不存在安全隱患。其次,徐某是嚴重醉酒後致傷,被發現後,已盡到房東應盡的救助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

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醉酒後仍自行上樓回家,且其明知租住房屋的樓梯狀態,但未能控制自己喝酒行為,妥善處置自己酒後事宜,對於結果的發生應承擔大部分責任。被告將自建房屋用於出租,未安裝樓梯扶手,一般情況下並無不當。但對於醉酒後的徐久亮而言,樓梯沒有扶手對其危險性大於正常狀態,在本案中當事人並無證據證實徐某當晚回家前曾頭部受傷,結合徐某當晚狀態及送醫後的急診記錄、入院情況,法院認定徐某的死亡與被告出租房屋樓梯未安裝扶手有一定因果關係,被告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故法院酌定由被告房東鍾某賠償原告方4萬元。

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案已生效,且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收益與負擔是呈正比的。房東在出租房屋享受經濟收益的同時,也負有安全保障和安全管理義務。就日常房屋建造而言,樓梯兩邊通常都有牆壁、扶手或欄杆,不僅出於美觀,也是基於安全考慮。如房屋僅自家居住,樓梯是否安裝扶手,他人無權干涉。但將房屋用於出租,面向市場。其房屋安全與否事關他人利益,房東有義務提高房屋安全保障措施。

本案中,被告房屋未安裝樓梯扶手,增加了徐某酒後上樓的危險性,與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綜合考慮後法院酌定由被告賠償4萬元。

酒後發生意外已屢見不鮮,不管是因開心暢飲還是鬱悶苦酒,都要控制度。畢竟,生命不再重來。對日益繁榮的房屋租賃市場,我們也呼籲相關主管部門,加強對房屋租賃市場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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