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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取材於司法裁判案例。原告到被告處就醫,並採取植入式靜脈輸液港進行輸液,輸液港的導管掉進心臟內,被告醫生給原告進行了心臟異物取出術。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法院經審理認為,醫方發現輸液港不通暢時沒有及時檢查和處置(發現輸液港管不通暢時,應首先在光X下確定管路的位置,分析脫管的原因和處置的方案)。查閱病歷未見醫方關於如何防範輸液管脫落的相關告知。被告承擔50%的過錯責任,賠償合計117227.84元。

【關鍵詞】輸液港,醫療糾紛,心臟異物,手術,併發症

一.患方陳述

2016年12月25日,原告到被告處檢查,於2016年12月27日收住院被確診“乳腺惡性腫瘤”。入院後,被告醫生建議行新輔助治療,並採取植入式靜脈輸液港進行化療,初次化療原告於2017年1月2日出院。原告第三次化療時間為2017年2月1日辦理入院手續,當天植入式靜脈輸液港未能接通,第二天被告醫生建議拍片找一下輸液港的位置及未接通原因。

經檢查被告告知,輸液港的導管掉進心臟內,需緊急行心臟異物取出手術。2017年2月2日中午,被告醫生給原告進行了心臟異物取出術,術後被告向原告展示了掉進心臟內的導管,該導管由被告方儲存,其稱要和輸液港生產廠家解決此事。直至2018年1月份被告未給予原告任何解決方案。

二.患方觀點

2018年1月15日,原告申請x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此案,無法調解。本次醫療糾紛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將此案訴至法院,請依法裁判。

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28363.48元、誤工費10437.29元、護理費3479.10元、殘疾賠償金169316元、交通費2229元、住宿費736元、郵寄費22元、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費15000元、傷殘司法鑑定費20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三.醫方觀點

被告對原告的診療行為符合規範,輸液港植入前充分履行了告知義務,植入手術操作符合規範,輸液港脫落並非被告導致,與被告的醫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關於傷殘等級:被告認為輸液港脫管和取管對心臟未造成損傷,因此不應構成傷殘。關於脫管:原告脫管後未訴有任何不適,經拍片才證實輸液港脫管,故脫管未對心臟造成損傷。關於取管:患者導管近港座端位於上腔靜脈中(有胸片和DSA證明),未進入心臟,取管是從股靜脈穿刺進入抓捕器,從上腔靜脈套住導管進港座端,將其從股靜脈處完整拉出,自始至終未進入心臟。

且術後多次複查心電圖和心臟彩超,取管後與取管前檢查結果顯示沒有變化,因此取管未對心臟造成任何損傷,對患者日常活動能力、工作和學習能力、社會交往能力也未造成任何影響。鑑定現場,鑑定人員也認為本次操作對患者身體沒有損傷,無論從身體外觀還是肢體活動及臟器功能都看不出損傷。故鑑定意見按心臟異物取出,鑑定九級傷殘與客觀事實不符,對該意見不認可。

關於誤工:取管手術未延誤患者的治療,原告原發乳腺癌疾病也正在化療過程中,取管對其當期化療及後續再次化療及手術未有任何延誤。故對鑑定騰某某誤工期90日不認可。3、原告當期住院在出院前已拆除股靜脈按壓處敷料,未造成額外的護理,故對鑑定騰某某護理期30日不認可。被告對其異議未提交證據。

四.鑑定意見

被告在對原告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原告的輸液港導管脫落的損害後果有同等因果關係。原告心臟異物取出術後構成九級殘,建議誤工期為90日,護理期為30日。

五.醫療過錯分析

原告於2016年12月27日,因發現右側乳房腫物4天入住醫方診治。根據病史、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初步診斷為右側乳房腫物,給予相關檢查。於12月28日在局麻超聲引導下行右側乳腺腫物、右側腋下淋巴結穿刺活檢術,穿刺組織送病理檢查,診斷右側乳腺癌、腋窩淋巴結轉移,考慮區域性進展期乳腺癌,建議行術前新輔助化療,向原告方告知病情及治療方案,家屬表示同意並簽字。

醫方於右鎖骨上行輸液港植入術,並行EC序貫T(H)方案首次化療,化療反應可耐受。醫方上述診療過程符合診療常規。於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6日完成第二個療程化療。乳腺腫物由5*6cm變成5*3cm大小,右側腋窩淋巴結由2.5*3cm縮至2*1cm大小,化療有效。於2017年2月1日第三次入院化療,醫方在輸液時發現留置的輸液通道不通暢,改為外周靜脈治療,次日給予胸片檢查,見輸液港導管脫落。

即行手術,經左股動脈穿刺進針,在上腔靜脈處抓取到斷裂的PICC導管,並取出體外;同時取出輸液港體等。於2017年2月4日完成第三次化療。在本案中,醫方發現輸液港不通暢時沒有及時檢查和處置(發現輸液港管不通暢時,應首先在光X下確定管路的位置,分析脫管的原因和處置的方案)。查閱病歷未見醫方關於如何防範輸液管脫落的相關告知,醫方存在過錯。

原告為行第三次化療入住醫方,輸液時發現留置的輸液通道不通暢,醫方沒有及時處置;之前亦有沒告知原告如何保護輸液港、導管的相關知識。醫方次日行手術從上腔靜脈內取斷裂的PICC導管,同時取出輸液港體等。對於輸液港脫管事件的發生,是少見的併發症,如在院外發生脫管,多為自身保護不當所致(除外質量問題的情況下)。

六.庭審意見

本案訴訟前,經x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託x司法鑑定所進行了鑑定,本案訴訟中,原、被告均對上述鑑定意見提出異議,對於雙方的異議,x司法鑑定所已出具書面覆函,原告雖仍堅持其異議,但未能對其異議舉證證實,故對原告所提異議,本院不予採納,本院依法採信x司法鑑定所的鑑定意見,綜合考慮本案情況,認定被告按照50%的過錯責任比例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七.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法院判決,限被告x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騰某某殘疾賠償金8465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鑑定費8540元、醫療費5807.79元、護理費1739.55元、交通費1114.50元、住宿費368元,合計117227.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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