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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

公安部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

提出修改意見

其中,有幾條規定很容易被忽略,

但實際與車主密切相關。

1、用他人駕駛證代扣分或將不行

此次修訂的《意見徵求稿》中,明確了誰違法誰處理的原則。

根據《意見徵求稿》第五條:

在原第二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的違法行為資訊,經核查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中將其記錄為實際駕駛人的違法行為資訊。”

也就是說,電子攝像頭拍攝的交通違法行為,能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將該違法行為記錄在“實際駕駛人”的名下。簡言之就是,以後開車,誰違法,誰處理。這樣,借用別人的駕駛證可能就不管用了。

不要懷疑交警的電子眼品質,拍出來的照片還是很清晰的。

2、違章越多,保費越貴

本次《意見徵求稿》還新增了交通違法與商業險費率聯絡浮動的規定。

根據《意見徵求稿》第十二條:

在原第六十二條後增加二條作為第六十三條至六十四條: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與保險監管機構建立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聯絡浮動制度,鼓勵保險機構對有規定情形的機動車提高商業險費率。”

也就說,如果發生了違章,保險公司可以提高你下一年的保費,違章越多,保險費率就越高!以往是出險次數越多,來年保費越貴,現在違章越多,保費也隨之水漲船高。

其實,違章與保費掛鉤,在現有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就有相關規定。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章第八條明確規定:

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後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

即使一整年零事故,也從沒有出過保險,但違章很多的情況下,來年保費也會提高。

不同的交通違法行為,對保費的浮動影響也不一樣。下面這些違章,會讓保費翻倍↓↓↓

一般的交通違法行為累計一定次數以後保費才會上浮,其中:

超速未達10%等部分輕微交通違法行為不納入保費上浮因子範圍,保費也不下浮;

超速超過10%(但未達50%)4次,或者闖紅燈4次的,保費上浮10%;

違規停車、未系安全帶等其他違法行為累計20次的,保費上浮10%。

酒駕、醉駕、無證駕駛、肇事逃逸、號牌遮擋、超速超過50%等嚴重違法行為發生1次,保費都將上浮。

(該標準僅供參考)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將在2019年11月27日截止,未來政策應該是可以真正落實的。大家要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開車不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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