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登出後能否再申請
駕駛員駕駛證被登出後,可以重新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重新申請駕駛證時,駕駛員應持《登出機動車駕駛許可決定書》和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應當提交的證明、憑證,到原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住址所屬車管所分所,按照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的規定,重新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貨車的,統一到車管所辦理。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過程中,可以不經駕校培訓,但重新申請的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不得高於原準駕車型。
車管分所按照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辦理時限和程式,對申請人進行交規、樁考、路考的考試。對考試合格的,重新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擋案編號,核發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以重新考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日期為準。
申請材料
1、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2、機動車駕駛證;
3、駕駛人本人最新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不能著制式服裝、矯正視力者須戴眼鏡)四張;
4、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持有準駕車型為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機;
動車駕駛人,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