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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醉駕放車一般不得超過十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至十五日。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經核實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十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的,扣留車輛時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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