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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人自主擇業且自食其力,

本該是一件令父母高興的事,

但要是盲目擇業,

很有可能將變成糟心的事。

日前,

永安5名90後青年就因擇業不當栽跟頭,

一分不賺不說,

還觸犯了刑法。

簡要案情

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間,5名90後被告人餘某珍、謝某瑩、羅某穩、馮某妍、鍾某陸續通過網站論壇或網路招聘啟示,先後應聘到張某(已判決)等人註冊成立的永安市瑞豐科技有限公司從事電話銷售和話務員等工作。

根據張某等人的安排,五名被告人在永安市燕北名某公館的套房內負責冒充具有專業投資理財資質的“九鼎投資公司”工作人員。

工作中,五名被告人通過撥打張某等人提供的他人電話號碼,並與冒充“九鼎投資公司”理財老師的張某等人相互配合,謊稱公司持有股票內幕訊息,可以給對方推薦股票盈利的方式,先後誘導被害人崔某、歐陽某明、何某有交納會員費、建檔費共計人民幣16.5萬餘元。

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餘某珍、謝某瑩、羅某穩、馮某妍、鍾某在永安市燕北名流公館1號樓的套房內被抓獲歸案。案發後,五名被告人先後如數退出各自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2.7萬餘元。

該案庭審現場

經永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餘某珍、謝某瑩、羅某穩、馮某妍、鍾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撥打電話方式編造事實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6.5萬餘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五被告人屬共同犯罪。五被告人通過撥打電話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應酌情從重處罰。

被告人餘某珍、謝某瑩、羅某穩、馮某妍、鍾某受僱於他人實施犯罪活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其中被告人馮某研、鍾某犯罪情節較輕;五被告人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且積極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均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綜合考慮本案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退贓情況,並結合各自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五被告人均可以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據此,永安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羅某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二、被告人餘某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三、被告人謝某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四、被告人馮某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五、被告人鍾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在此小編提醒廣大青年人,

求職時一定要端正自己的就業觀,

切莫因求職心切而盲目擇業,

一旦發現有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

應堅決遠離並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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