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網站公佈了一則行政處罰資訊:
個人耿某某在7日內從同一儲蓄賬戶5次提取1萬美元現鈔的違法事實,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承德市中心支局對某國有銀行承德分行處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罰款4萬。
1
錯在哪裡?
不少人對此有疑問?為何不能取錢?銀行為何被罰?
罰單資訊顯示,違法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七條。
該條內容為:“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也就是說,該行為可能構成以分拆方式逃避限額監管。
事實上,2009年11月25日國家外匯局曾釋出《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指出了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的特徵。
其中包括六種特徵分別為:
一是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將外匯匯給境內5個以上(含,下同)不同個人,收款人分別結匯。
二是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後,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
三是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結匯後,將人民幣資金存入或匯入同一個人或機構的人民幣賬戶。
四是個人在7日內從同一外匯儲蓄賬戶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或者5個以上個人同一日內,共同在同一銀行網點,每人辦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現鈔結匯。
五是同一個人將其外匯儲蓄賬戶記憶體款劃轉至5個以上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分別在年度總額內結匯;或者同一個人的5個以上直系親屬分別在年度總額內購匯後,將所購外匯劃轉至該個人外匯儲蓄賬戶。
六是其他通過多人次、多頻次規避限額管理的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
《通知》指出,對於個人分拆結售匯特徵明顯、銀行能夠確認為分拆結售匯行為的,應不予辦理。
對於個人結售匯行為符合上述特徵之一,但銀行無法直接確認為分拆結售匯行為的,經常專案項下銀行應要求個人提交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後辦理;個人無法提供的,銀行應不予辦理。
在本案中,耿某某的行為直接符合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特徵,中行承德分行還為其辦理,外匯局承德市中心支局對其作出警告、責令改正、罰款4萬元的處罰。公眾對於個人外匯管理的另一誤區是,每人每年5萬美元的購匯額度,指的是便利化額度,並不是限額。
2
國家沒有總額限制
目前,中國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依然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
那麼個人提取外幣現鈔時是不是也要遵守5萬美元的年度總額限制呢?
對此問題,今年6月,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曾在官網“外匯知識問答”欄目中進行了回答。
外匯局青島市分局表示,目前對外匯取現沒有額度限制,但由於境內禁止外幣計價結算,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也有相關規定和限額,故一般情況下,不應存在頻繁大量提取外幣現鈔的行為。
因此,對包括年度累計提鈔超過一定金額的頻繁大額提鈔個人,銀行可從自身業務需要和內控要求出發,加強對其提鈔業務的真實性稽核。
3
個人外幣現鈔管理政策有所不同
根據2007年外匯局釋出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
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最後提醒,各銀行對外幣取現年度額度和取現頻率有不同規定,如果想拿著身份證和銀行卡就直接去銀行取外幣現鈔,最好提前向銀行預約,方便銀行準備現鈔,同時一定要問清楚銀行的具體規定。(綜合自新京報,北京青年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