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已於2019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對智慧快件箱寄遞服務存在的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如涉及的寄遞流程較為複雜、操作環節較多、相關企業責任劃分不清晰、收投服務不規範、使用者權益難以得到充分保障、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等進行了規範。其中,針對未經收件人同意,快遞員擅自放櫃等投訴熱點,作了明確的操作規範要求。這意味著,10月1日起,未經收件人同意,快遞員將不能擅自將貨品存放在快遞櫃。
該辦法主要明確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快遞櫃應可驗收和可拒收
快件延誤、損毀、內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當場拒絕簽收並按照智慧快件箱運營企業的提示將快件退回智慧快件箱。
2、寄件人實名制核查
如出現交寄物品與交寄資訊不一致,以及寄件人身份未經查驗或者未登記身份資訊等情形智慧快件箱使用企業不得收寄,應當場將交寄物品退回至智慧快件箱。
3、使用快遞櫃需徵得同意
智慧快件箱使用企業使用智慧快件箱投遞快件,應當徵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慧快件箱投遞快件的,智慧快件箱使用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址提供投遞服務。寄件人交寄物品時指定智慧快件箱作為投遞地址的除外。
4、快遞櫃收費問題
智慧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合理設定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內不得向收件人收費。
5、以下情景不得使用快遞櫃
外包裝明顯破損、重量與寄遞詳情單記載明顯不符等情況,快遞公司不能使用智慧快件箱,投遞寄遞詳情單上註明了“生鮮產品”、“貴重物品”但未與寄件人約定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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