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市人民醫院就診、探病或者辦事的“有車一族”的市民,在醫院附近區域停放車輛時看到這個標誌可要小心了!
沒錯,
就是“紅綠燈前後50米禁止停車”。
除此之外,
人行道、公車站等劃定區域
也不可以停放車輛哦!
不然,
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要收到這樣的罰單
↓↓↓
所以,一定要
小心、小心、再小心
注意、注意、再注意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