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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信用級別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就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的納稅信用所評定的級別。

信用級別分類

納稅信用級別由A、B、C、D四級變更為A、B、M、C、D五級

納稅信用評價指標

納稅信用評價採取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

評價指標包括稅務內部資訊和外部評價資訊。

年度評價指標得分採取扣分方式。納稅人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資訊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起評。

直接判級適用於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納稅人。

信用評價異議

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併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複評。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其納稅信用評價:

(一)由於稅務機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納稅人未能及時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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