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因借用車輛發生交通故導致的糾紛,車輛所有人往往因此陷入其中。人們常說的一句話:除了車和老婆外,借什麼都可以。樸素的一句話,累積了多少人血的教訓,引起了人們對於出借車輛的慎重。那麼,對於因借用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會導致什麼樣的後果,筆者根據問題結合中國法律有關規定展開論述。
車輛所有人承擔過錯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01 由保險公司在該車輛交強險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
02 不足部分,由車輛實際使用人賠償;
03 車輛所有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車輛所有人過錯的判斷《最高法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根據解釋規定,車輛所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借用的車輛有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錯用人沒有駕駛證的、借用人酒駕或毒駕或其他不適用駕駛車輛疾病,而將車輛借給借用人,導致交通事故,視為車輛所有人有過錯,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處強調車輛所有人在將車輛借給借用人時“知道或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況,即車輛所有人主觀具有故意或過失。當借用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交管部門要對車輛狀況及駕駛人有無駕駛證並抽取血樣,涉及到賠償問題時,車輛所有人就要證明自已“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即主觀無過錯。當車輛所有人不能證明時,就免不了賠償責任。其實這種證明是非常難的,就過失而言,如借用人天生喜歡喝酒或有酒駕經歷,雖然借車時沒有喝酒,但借用人仍不可以將車借給其使用,否則就可能存在過失。
因此,提醒大家,儘量不要借車輛給他人使用,因為車輛狀況好壞有不確定性,借用人的品行及習慣往往會使你躺著中槍。具體到本問題,因沒有交待更多情節,可根據以上情況進行判斷。
《最高法交通事故賠償解釋》第五十二條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借用人趁所有人睡覺拿走車鑰匙的行為,客觀上是盜竊行為,可能因主觀無責,排隊犯罪的成立,但仍不能否認其客觀違法性。筆者認為,此處的盜竊應理解為客觀層面的盜竊。
這種情況下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事故,不但交強險不予賠償,車輛所有人也沒有賠償責任。
結語:由於借用人趁你睡覺時拿走車鑰匙開走車輛,客觀上就是盜竊行為,由此引發的交通事故,你無須承擔任何責任。但最關鍵的問題是如何證明借用人是趁你睡覺時拿走的?本案中,借用人已死亡,可能給你證明帶來極大難度,如果證明不了,則由交強險和車輛所有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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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你無法證明他趁你睡覺拿走了車鑰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