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購外匯近億美元
3名被告人均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千萬罰金
購買近2000個銀行賬戶“人頭卡”,通過網銀虛構出境旅遊等事由操作“人頭卡”購匯賬戶購買外匯,給上游人員的鉅額資金向境外匯款,從中賺取佣金,涉案金額達96873448.21美元,非法獲利約人民幣500萬餘元。12月23日,福建省大田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何某汕、林某燕、陳某鴻犯騙購外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至十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萬元至一千萬元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間,被告人何某汕、林某燕、陳某鴻與餘某(在逃)等人合夥或分別合夥在廈門市思明區金祥大廈等租住房內,通過“馬氏”(真實身份不詳)等人介紹金主,採用“批量借殼開戶、樹形分拆資金、異地網銀操縱”的運作模式,利用各自親友提供的可用以購買外匯的借記卡賬戶接受金主的購匯資金,再按照當天匯率,拆分為每筆約330000餘元人民幣匯至非法收集的近2000個招商銀行“人頭卡”(包含身份證影印件、網銀U盾、手機卡、銀行卡)賬戶,隨後通過在網上銀行虛構出境旅遊等事由,利用開戶人每年50000美元的用匯額度進行購匯,再將外匯資金轉賬至各自親友提供的招商銀行香港一卡通賬戶,最後轉入“馬氏”人員指定的境外賬戶。何某汕、林某燕、陳某鴻等人每完成一筆的購匯行為便可獲得人民幣2500元至3500元不等的手續費。經審計及統計,被告人何某汕、林某燕、陳某鴻與餘某共騙購美元、歐元、港元計95078657.49美元,非法獲利人民幣4740000元。
大田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何某汕、林某燕、陳某鴻夥同他人騙購外匯,數額特別巨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騙購外匯罪,應予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陳某鴻到案後如實供述本人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何某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被告人林某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被告人陳某鴻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