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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者負全責的20種情形:

(一)追尾前車的;

(二)倒車尾撞後車的;

(三)溜車的;

(四)不按規定開關車門的;

(五)逆向行駛的;

(六)闖單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駛的;

(七)變更車道未讓本車道車的;

(八)支路車未讓幹路車的;

(九)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十)不按規定超車的;

(十一)不按規定掉頭的;

(十二)不按規定會車的;

(十三)違反交通訊號指示的;

(十四)遇放行訊號未讓先被放行車的;

(十五)遇停止訊號右轉彎車未讓被放行車的;

(十六)遇停止訊號T型路口直行車未讓被放行車的;

(十七)支幹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車、電車未讓公共汽車、電車的;

(十八)支幹路不分的,同類車未讓右邊無來車的車輛;

(十九)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車未讓右轉彎車的;

(二十)進入環形路口車未讓環形路口內車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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