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田某某,出生於1974年,原系撫順隆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田某某與田某哥(已判刑)欲吸收社會福斯錢款,經預謀後租賃撫順市望花區的門市作為經營場所,於2014年9月25日由田某某經辦,註冊成立了法定代表人為田某某、股東為田某哥的撫順隆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田某哥僱傭他人制作、印刷了外地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簡介、撫順隆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宣傳單及投資管理合同若干,由田某某於2014年10月至12月招聘工作人員在公司門前等地進行宣傳,稱撫順隆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系以洛陽市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為投資運營方,以洛陽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作為擔保方,由該公司以“投資金額按人民幣1萬元為起點、以萬元倍數遞增;投資期限分為3個月、6個月、12個月,投資收益分別為每萬元月利率1%、1.05%、1.1%,投資當日返還當月利息、其餘利息每月20日返還”的高額月利率回報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該公司先後與李某3等37人簽訂了投資管理合同,以現金及POS機刷卡的方式陸續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92.4萬元,其中用於返還投資人利息共計人民幣2.2671萬元、返還投資人的投資款人民幣5.5萬元,其餘款項一部分提現後被揮霍,一部分被轉入他人賬戶。
被告人田某某於2019年7月4日被公安人員抓獲。
日前,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夥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達到人民幣92.4萬元,已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援。
法院最終依法做出判決,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二三裡編輯 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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