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方法:
一、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的,為全部責任。
(一)當事人駕駛車輛在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紅燈繼續通行的;
(二)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範圍內,刮撞同向行駛非機動車的;
(四)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範圍內刮撞行人的;
(五)當事人駕駛車輛刮撞依法在人行橫道內通行的行人的等等。
二、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當事人無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為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為同等責任:
(一)機動車追撞前方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尾部的;
(二)機動車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三)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有障礙的一方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無障礙一方未駛入時,無障礙一方未讓有障礙的一方先行的等等。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九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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