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醉駕危害自己及他人安全,會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甚至會被依法提起公訴。
內蒙古呼和浩特,近日起開始試行《關於辦理“醉駕”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作不起訴處理的實施意見(試行)》,意見裡說明幾種情形應當或者可以酌情適用不起訴。
什麼是醉駕?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
醉酒駕駛機動車,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1)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
(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3)駕駛營運機動車、中型以上機動車、危險品運輸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4)無駕駛機動車資格的;
(5)駕駛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已報廢的機動車、無牌證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證的;
(6)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抗拒檢查行為的;
(7)在刑事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逸的;
(8)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或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
依法適用不起訴決定的情形1、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
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停車場移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門口後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後即交由他人駕駛,未發生交通事故的。
2、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
醉酒駕駛機動車,無上述依法應當提起公訴的8種情形,且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的,公職人員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其他人員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的。
3、酌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
(1)因搶救病人等緊急情況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呼和浩特試行該意見的目的在於辦理“醉駕”案件中依法全面推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準確、及時懲治犯罪,合理分配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
對於不起訴的幾項規定你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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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住強壓態勢,堅持一年半載絕對有效果!積極贊成
對醉駕人性化、法律化處理,不是一概而論。